黑龙江齐齐哈尔,71岁的农户王桂菊,在23年前种下数万棵杨树,如今杨树成材准备采伐,却被告知林地被纳入自然保护区,禁止砍伐。不仅如此,此前退耕还林的补助她一分都没拿到,23年的投入,财力物力花了不少,若真不能砍伐,几十年的辛苦就白费了,这让她和家人十分发愁。 王桂菊老人今年71岁,23年前,在富海镇政府和大队领导动员下,她与富民村村委会签了《造林承包合同》,在360亩承包地上种杨树。 第一年树苗是政府给的,第二年她又自己买苗补种,此后二十多年精心护林。 如今树长大了,到采伐期,女儿张丽准备办采伐证时,却发现林地被纳入黑龙江乌裕尔河国 家级自然保护区,采伐申请被拒。 而且23年里,退耕还林的补助,一分也没拿到。 母亲这么大岁数,辛辛苦苦种了23年树,现在树不能砍,这日子可咋整?她多次反映情况,可得到的答复总是让她很无奈。 母亲造林的时候那块地可不是保护区,现在变成保护区不让砍树,总得给点补偿吧,却被回应说没有这样的补偿规定。 相关部门说,王桂菊老人种的这片地,现在不属于退耕还林范围,所以没有补贴政策。 张丽拿出合同,指着上面退耕还草(林)的字样,说这明明就是退耕还林,咋就不算数了呢? 可相关部门说,那是三北工程造林地,和退耕还林不是一回事,而且王桂菊老人没签退耕还林合同,名单里也没她俩名字。 张丽要求相关部门公开信息,看看这退耕还林到底咋回事,可相关部门就是不给,说这是内部规定,不能随便公开。 张丽没办法,只能继续找,找镇里,找县里,找市里,可就是没人能给她个准信。 镇里倒是提了个林权互换的办法,说可以把这片林地的使用权和其他地方的林地使用权换一换,这样王桂菊老人就能在其他地方砍树了。 张丽一打听,这林权互换哪是那么容易的事,涉及到的手续、费用、时间,都不是他们能承受的。 现在,这片林地的承包合同也快到期了,可事情还是一点进展都没有。 张丽看着母亲每天为这事发愁,心里也难受,为什么母亲种的树,现在就不能砍了呢?为啥别人都能拿到退耕还林补助,他们就不能呢? 在张丽看来,母亲签订了合同,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钱,现在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采伐,还没有补贴,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她希望能尽快给出一个解决方案。 在张丽和母亲看来,政策也应该考虑到实际情况,不能让像她们这样的普通农户吃亏。 以法律分析看,王桂菊老人和村委会签的造林承包合同,那是受法律保护的。 王桂菊和富民村村委会签订了《造林承包合同》,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王桂菊按合同约定在承包地上种树,履行了合同义务。 合同里明确写了,王桂菊老人有权在承包地上种树,也有权在树成材后进行采伐。 合同到期,按常理她有权对树木进行处置,但因林地被纳入保护区无法采伐,这就产生了合同履行障碍。 现在,林地被纳入自然保护区,这属于政策变化,但政策变化不能成为剥夺王桂菊老人合法权益的理由。 王桂菊老人到底能不能拿到补偿呢? 根据《森林法》规定,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公益林进行补偿。 王桂菊老人的林地被纳入自然保护区,这公益林的性质就明确了。 虽然相关部门说没有补偿规定,但这和森林法是不符的,王桂菊老人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按照公益林的标准进行补偿。 《退耕还林条例》规定,国家对退耕还林者给予现金、实物等补助。 王桂菊老人的合同里写了退耕还草(林),虽然相关部门说这是三北工程造林地,但三北工程也是国家为了改善生态环境而实施的,和退耕还林的目的是一致的。 根据《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而且,王桂菊老人没签退耕还林合同,名单里也没她俩名字,这不能成为不给她补助的理由。 《森林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明确规定:“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 本案中,林地被纳入国 家级自然保护区后,采伐行为因涉及生态保护被行政许可禁止。这导致合同约定的采伐权因政策变化无法实现,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 应该查清楚,当年退耕还林的范围,到底包括不包括王桂菊老人的这片地,如果包括,那就得给她补助。 从法律角度看,王桂菊老人是有胜诉的可能的。 她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按照公益林的标准进行补偿,这是森林法规定的。 她的林地确实属于退耕还林范围,那她也有权要求相关部门给予补助,这是退耕还林条例规定的。 如果王桂菊老人起诉,被告方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他们的行为是合法的,否则就得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这事儿还在协调中,各级部门都在想办法解决。不管怎么说,王桂菊老人的合法权益是不能被侵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