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一对情侣与他人聚餐时发生口角,女方想单独离开,同桌一男子却执意送她回家,到家后竟推拽女子进卧室欲强行发生关系,这时有人给男子打来电话询问情况,女子才有机会脱身。男子最终获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来源:红星新闻、中国裁判文书网、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据红星新闻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报道的案件详情,7月5日晚8点,蔺某和张某、李某和李某的女友黄某约在烧烤摊吃饭喝酒,桌上摆着烤串和啤酒,几人边喝边聊,气氛还挺嗨。 到次日凌晨3点,李某和黄某突然起了口角,黄某气得要打车走,蔺某见状,也不管黄某愿不愿意,硬要送她回家,还跟着上了车,在车上还动手摸黄某腿部。 车到黄某家楼下,黄某赶紧下车,明确跟蔺某说不让他进屋,蔺某就跟没听见似的,硬是跟进屋。 一进屋就强行搂抱、亲吻黄某,这时的黄某一直在拼命挣扎,蔺某还推拽她进卧室欲强行和她发生关系。 就在这时,张某打电话给蔺某询问情况,黄某这才趁机挣脱,跑到楼梯口通知男友,让李某报警,蔺某一听,吓得撒腿就跑了。 7月6日,蔺某就被民警抓了。他的亲属赶紧找黄某赔了4万块钱,黄某看在钱的份上,写了谅解书。 蔺某的行为,违背了妇女意愿,用暴力、胁迫手段,想强行和黄某发生关系,这明显就是强 奸 罪。 他虽然没成功,但已经着手实施了,是张某打电话才让黄某逃脱,这属于犯罪未遂。 以法律角度分析,强 奸 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 性 关系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蔺某在黄某明确拒绝的情况下,还强行搂抱、亲吻,还推拽进卧室,这就是使用暴力手段,违背黄某意愿,想强行发生关系,完全符合强 奸 罪的范畴。 那为什么说他是未遂呢?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蔺某已经对黄某实施了暴力行为,想强行发生 关系,这就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可张某的电话来了,黄某趁机逃脱,这是他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他没成功,所以是未遂。 有人可能会说,蔺某是自己害怕跑了,是不是犯罪中止呢? 这可不对,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蔺某是因为听到张某电话,害怕被抓才跑的,不是自己主动放弃犯罪,所以不是中止,是未遂。 那么,蔺某有哪些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呢? 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他亲属赔了黄某4万块钱,取得了黄某谅解,这在量刑时也会考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这些从轻或减轻情节,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量刑,不能改变他犯罪的事实。 蔺某亲属赔了钱,黄某也谅解了,是不是可以判得更轻点? 赔偿取得谅解是量刑情节,但强 奸 罪是严重侵犯妇女权益的犯罪,危害性大,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不会因为赔偿谅解就突破法定量刑幅度。 蔺某构成强 奸 罪未遂,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蔺某在车上摸黄某腿部,算不算犯罪行为? 这属于强制猥亵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 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本案中,蔺某主要犯罪行为是强行和黄某发生 性 关系,所以,需要以强 奸 罪定罪处罚。 最终,法院以强 奸 罪,判处蔺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