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发指!”辽宁盘锦,男子去年10月起就经常发现3岁女儿在幼儿园上学回家后,身上莫名其妙出现伤痕。 男子起初还以为是幼儿园老师说的“玩耍磕碰”,但是次数多了,在今年3月21日去幼儿园一查监控,竟然发现孩子被幼儿园的老师推到房间推头撞墙、扇嘴巴。 男子怒了,随后又往前查了15天的监控,结果竟然被打的不只是自己的孩子,还有别的孩子,打人的老师也不止一个,短短15天孩子们就被殴打上千次。 不仅如此,这些幼儿园的老师根本不把孩子当人看,还先把饭菜盛到自己碗里吃,然后再把自己吃剩的饭菜倒进锅里搅拌后给孩子们吃,让孩子吃“口水饭”! 男子无法理解这些幼儿园老师们,身为老师为何会做出这样的事情,一怒之下报警! 据悉事发后,男子的女儿还被医院确诊患上精神障碍。 而当地教育局关停涉事幼儿园,并要求涉事幼儿园将涉事老师开除,并对涉事幼儿园的法人作出永久禁止进入民办教育领域的处罚! 当地警方也对涉事幼儿园4名工作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应当注意的是,事情并没有到此为止! 《刑法》第260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里的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主要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学校(含幼儿园等育婴机构)、养老院、医院、福利院等单位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这里的“虐待”,具体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被监护、看护的人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涉事幼儿园4名工作人员中的一名人员张某因多次以幼儿“淘气、不好管教”为由,对多名被看护幼儿采取恐吓、推搡、拍打、拖拽、怼打等方式进行虐待,情节恶劣,随后还被转为刑事拘留,而后被公诉,并于今日开庭审理! 事发后相关部门的一系列处理措施,也再次彰显了对虐童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还值得的一提的是,《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幼儿因遭受老师的虐待,不仅遭受了身体伤害,更出现了精神行为异常等严重心理创伤,家长依法还可以向涉事幼儿园主张赔偿。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