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初中生因和同学有过节,怀恨在心,为了解气,偷偷登录系统,把同学填写的志愿改得面目全非。同学发现异常,立即向相关部门求助并报警,遗憾的是为时已晚,还是错过了向往的公立高中。初中生被判拘留5日,到因未成年能执行。同学家长气不过,把初中生及家属被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李某是一名初中生,因和同学张某不对付,表面过得去,心里一直有疙瘩,看张某中考发挥好,心里特别不舒服。
他为了解气,竟偷偷登录张同学志愿填报系统,把张某精心填报的志愿修改得面目全非。
张同学为了能考上理想的公立高中,他卯足了劲,贪黑起早,志在必得。
出分之后,张某和父母翻遍往年录取数据,反复斟酌,一字一句核对志愿信息,确认无误才提交填报,全家都等着顺利入学。
等到志愿填报通道即将关闭,张某核查填报信息,当场发现内容全变了,瞬间慌了神。
他第一时间联系学校说明情况,并向教育部门求助,紧接着报警,想尽办法申请修正志愿。
然而,张同学虽然补录渠道填报志愿,最后还是遗憾的错过了理想的公立高中。本该手拿把掐的稳妥上岸,却被同学的恶意彻底毁掉。
事情查实后,警方对恶意篡改志愿的李学生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但因为涉事学生尚未成年,最终不予执行处罚。
张同学的父母不干了,自己的孩子初中三年,从不敢松懈,别人玩耍放松的时候,他埋头苦学;别人偷懒摆烂的时候,他坚持刷题背书。
日复一日的坚持,就是为了冲刺当地优质的公立高中。无端遭受无妄之灾,对方却没有受到实质性惩戒,无法释怀。
为了给孩子讨回公道,维护合法权益,家长直接将李同学及其家属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案发未满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私自登录系统篡改张某中考志愿,故意侵害张某受教育权、财产权益,构成侵权。
张同学因错过公立高中,就读于私立学校,学费,住宿费,生活费,哪哪都多花钱,张家父母提出10万余元的赔偿。
法院酌情审理认定,李同学虽然年幼无知,但对张某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判决李某家长赔付学费损失38000元。
《民法典》第1183条第一款(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李同学恶 意改志愿,致使张某错失心仪公办高中,导致高价就读民办院校,张某及其家人遭受心理打击,人身权益、升学利益受损,符合精神损害赔付条件。
法院酌情支持5000元精神抚慰金,最终法院酌情判定李某家长赔偿各类损失共计43000元,并要求其书面道歉,拒不履行将登报公示。
李同学这种极端又自私的行为,既毁了同学的人生机遇,也彻底暴露了自己人品的缺失。
这件事也给所有学生和家长敲响警钟:读书先立德,成才先做人。成绩再好,品行不正,终究难成大器。
一时的冲动和恶意,看似解气,实则害人害己,不仅耽误别人的前程,也会给自己的人生留下永远的污点。
守住善良底线,懂得敬畏规则,才是青少年最该修好的必修课。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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