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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ōng pàn
ㄊㄨㄥ ㄆㄢˋ
词语解释

通判[ tōng pàn ]

⒈ 官名。在知府下掌管粮运、家田、水利和诉讼等事项。例嘉兴通判。——清·张廷玉《明史》英an official under county magistrate who administers lawsuit,etc.;

引证解释

⒈ 公正裁决。

引《新唐书·百官志四》:“市令一人,从九品上。掌交易,禁姦非,通判市事。”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二》:“所谓通判,乃中允也。”

⒉ 官名。 宋 初始于诸州府设置,即共同处理政务之意。地位略次于州府长官,但握有连署州府公事和监察官吏的实权,号称监州。 明 清 设于各府,分掌粮运及农田水利等事务,职务远较 宋 初为轻轻。 清 代另有州通判,称州判。亦指任通判之职。

引宋 曾巩 《太子宾客致仕陈公神道碑铭》:“用荐者通判 戎州。”清 叶廷琯 《吹网录·虎丘贺方回题名》:“方回 本隶右选, 元祐 中……通判 泗州。”

词语词性
名词 动词 形容词 副词 拟声词 助词 连词 介词 代词 疑问词 数词 量词 数量词 成语
词语属性
注音ㄊㄨㄥ ㄆㄢ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