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忻某于2024年9月27日15时因“下腹痛、尿痛2周”入住被告李某泌尿外科。忻某曾于2周前因下腹痛,尿痛,无恶心呕吐,无血尿,前往当地医院就诊,查尿常规提示尿路感染,以对症治疗,未完全缓解。

为进一步治疗至被告李某就诊,泌尿B超提示“双XXX,双侧输尿管上段扩张”,为求进一步治疗,门诊以“泌尿道感染”收入院。9月28日00:58患者诉胸闷气促。予半坐卧位。遵医嘱予50%氧浓度面罩吸氧。
02:56体温36.3℃,155/92mmHg,心率80次/分,呼吸25次/分,氧饱和度98%。遵医嘱予心电监护。心电监护示:窦性心律,律齐。MEWS评分:2分。措施:通知值班医师,继续观察病情,心电监护,每1小时监测生命体征。
03:14145/88mmHg,心率84次/分,呼吸20次/分,氧饱和度98%。患者诉胸闷、气促较前缓解。07:14突发心跳骤停,立即予心肺复苏,紧急推注去甲肾上腺素1支,同时予以请求麻醉科,ICU会诊抢救,麻醉科于07点18分到达现场, 08:43宣布死亡。
二、患方观点
2024年9月27日15时30分,两原告母某因下腹痛、尿痛2周至被告处治疗,入院初步诊断:1.泌尿道感染,2.肾盂积水,3.髋关节置换术后,4.高血压。
9月28日3时20分,忻某诉轻度气促不适,予以鼻导管吸氧后氧饱和度99%,后仍有胸闷气促不适感。7时14分,忻某出现突发心跳骤停,院方予以心肺复苏、除颤、肾上腺素等治疗,因抢救无效,于9月28日8时43分宣布死亡。
诉讼请求:原告损失合计504246.50元,按照49%的比例赔偿;被告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三、被告李某答辩称
忻某在至被告处治疗之前,曾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应将其他医疗机构对忻某的诊疗行为一并进行审查,进行重新鉴定,从而确定被告的医疗过错。忻某因“下腹痛、尿痛2周”至被告处治疗时,未告知其有心脏疾病,自身疾病和未如实告知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四、鉴定意见
某市某李某的诊治过错在造成死亡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五、证据
原告余某甲、余某乙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医疗费发票、病历资料、某-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六、庭审意见
原告损失为:医疗费,忻某在被告处治疗期间支付医疗费923.10元,本院予以确认;丧葬费,本院根据2024年某市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确认丧葬费为69105元。死亡赔偿金,忻某于1947年11月23日出生,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415550元,本院予以确认。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六日判决,被告某大学附属担责30%某医院赔偿160673.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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