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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医方对术后窦道未认真寻找原因,导致患者病情迁延不愈

一、患方诉称2020年5月27日,原告因间歇性腹痛腹胀至某市某区S人民医院处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粘连性肠梗阻、胆囊多发结

一、患方诉称

2020年5月27日,原告因间歇性腹痛腹胀至某市某区S人民医院处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粘连性肠梗阻、胆囊多发结石。6月3日手术。于2023年7月13日第二次进入某市某区S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腹壁窦道,7月14日为原告在腰麻下行腹壁窦道切除术,7月22日出院。

2024年4月15日,原告因腹壁红肿疼痛第三次到某市某区S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腹壁脓肿。4月15日为原告行腹壁脓肿清理引流术后,原告于5月4日出院。2024年5月8日,申请人因术后伤口不愈流脓,至某市人民医院处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手术后肠腹壁瘘。5月15日手术。

二、患方观点

现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申请人赔偿医药费34137.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50元,误工费138027.26元,护理费13229.17元,营养费590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836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以上金额合计255803.91元。

三、被告某市某区S人民医院辩称

某市某的鉴定结论已经明确患者目前为临床治愈,且目前经治疗未遗留医源性所致的器质性损伤,不存在医源性所致的伤残,故不应承担精神损失费。

四、鉴定意见

某区S人民医院医疗过错的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

五、医疗过错分析

患者目前经治疗并未遗留医源性所致的器质性损伤,综合诊疗过程考虑患者损害后果为病情迁延。患者术后伤口窦道不愈,但根据鉴定会现场患者陈述自行于外院换药,未持续于某某处就诊,对疾病重视不足,是病情迁延不愈的原因之一。

但患者第二、三次于某某就诊时医方未予窦道造影等检查认真寻找相关原因存在过错,也是患者病情迁延不愈的原因之一。后患者至某市人民医院就诊,医方诊断正确,处置得当,经治疗后患者目前为临床治愈。

综上所述,患者术后对疾病重视不足自行于外院换药,未持续于某某就诊及医方未予相关检查寻找原因是患者病情迁延不愈的原因。

六、损失计算

1.医疗费:原告主张支付医药费相应损失34137.48元(68274.96某50%),提交的医疗费票据等相关证据,该项目金额,予以认定。

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根据住院情况,按照每天100元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4150元(100某83某50%),属于合理范围,予以认定。

3.误工费:原告按照交通运输业的平均工资标准主张误工费138027.26元(130518/365某386),予以认定。

4.护理费:原告主张护理费13229.17元(54871/365某88),酌情予以认定。

5.营养费:原告按照50元/天标准,主张营养费5900元(118某50),考虑三期鉴定意见,结合鉴定人出庭陈述的意见,予以认定。

6.交通费:酌情认定1500元。

7.鉴定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的医疗损害鉴定费用6400元及三期鉴定鉴定费用1960元,系为查明本案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必要合理支出,予以认定。

8.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提出治疗期间腹部长期不封口,治疗及换药,病情不愈长达四年时间,非常痛苦。考虑患者病情、治疗过程及医方过错程度,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5000元。

七、庭审意见

根据案情,结合原、被告意见,鉴定机构回复情况,涉诉司法鉴定意见书系根据合法程序确定的有资质的专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对相关鉴定意见应予采纳。

八、法院判决

2026年3月9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区S人民医院担责50%,赔偿210303.91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