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浙江宁波,一男子刚办完离职手续,当天深夜就动起了歪心思,白天老老实实跑网约车,一到半夜就换开老婆的车,摸回老东家。车停后门,他换上工服,摸黑穿过熟悉的通道,溜进车间。借着窗外微光,他熟练地从生产线上取下几块锡块,塞进裤兜,转身快步离开,全程不过三四分钟。接下来连续一周,他每晚都来“上夜班”,每次只偷一小把,假装是生产损耗,累计搬走13.1公斤锡块,销赃获利5000元。男子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结果被警方堵在公寓楼下。为这点钱,把自己送进去了。
据悉,2026年6月3日,胡某不知什么原因,离开了公司,并办理了离职手续。
令人蹊跷的是,从这一天晚间开始,该企业生产线上用于焊接的锡块便出现了异常:每天都会少量缺失,并非成批被盗,而是像被“老鼠啃过”一样,这里缺一小块,那里少一小坨。
车间组长起初未太在意,因为原材料本有正常损耗率,零星缺少通常可归因于生产消耗或操作掉落。
但是,一连七天,锡块每天都有缺失,损耗率异常稳定,稳定到不正常的程度。
组长起疑后自行调取车间监控录像,发现每至深夜厂区无人时,总有一个身影摸黑进入车间。
此人穿着与在职员工相近的工服,对车间环境极为熟悉,不用手电筒也不东张西望,径直走到放锡块的生产线旁,迅速取下几块塞进口袋,转身离开,全程仅数分钟。
企业负责人意识到这绝非“老鼠”,而是熟悉厂内情况的“内鬼”,遂准备报案。
临近午饭时间,企业负责人急匆匆赶到派出所报案,脸上写满焦虑。
接警后,派出所快速响应,启动成熟的合成作战机制:一组调看监控,一组赴现场走访。
通过人脸比对,侦查员迅速锁定监控中的男子,正是刚于6月3日离职的胡某。
时间点高度吻合:6月3日离职,当晚就开始丢失锡块。
警方随即展开对胡某活动规律的追踪,通过公共视频发现其反侦察意识较强,白天正常驾驶自己的车辆跑网约车,深夜里则换开妻子的黑色轿车,其妻也从该企业离职,该车对厂区保安和监控是“生面孔”。
他每晚驾驶妻子车辆至老东家后门,换上工服,凭借刻在脑子里的记忆潜入车间作案。
或许因为前七次“成功”而放松警惕,胡某在警方已布下天罗地网的这一晚再次出动。
晚上9时许,他开着那辆黑色轿车准时“赴约”,潜入车间窃取数块锡块后迅速离开。
然而,从他出门那一刻起,其车辆便被警方视频组死死锁定,实时轨迹在监控大屏上一目了然。
指挥室警方通过对讲机调度多路抓捕队员,悄无声息地尾随跟踪,未打草惊蛇。
胡某结束此次“收获之旅”,驾车返回自己居住的公寓楼下。
正当他停好车、准备熄火时,四周突然亮起车灯,早已蹲守多时的警方从各个方向迅速合围,将其连人带车堵得严严实实。
经调查,在这七天内,胡某用这种“蚂蚁搬家”的方式,每次只偷一小部分,企图让组长将其归入正常生产消耗,累计窃取锡块13.1公斤,后转卖给不知名收购点,非法获利5000元。
目前,胡某因涉嫌盗窃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有人说,这哥们儿真是个人才,白天跑滴滴,晚上“跑”老东家,一天打两份工,比996还拼。可惜第二份工是给自己挣“刑期”。有这心思搞“蚂蚁搬家”,不如多跑两单夜班网约车,赚得安心。
也有人说,有点心疼他。刚离职,估计手头紧,白天跑车累一天,半夜还得折腾去偷,说明是真缺钱。
但是,缺钱不是盗窃的理由,等待胡某将会是严厉法律制裁。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结合司法解释及浙江地区的司法文件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本案中,胡某深夜潜入原企业车间,盗走的13.1公斤锡块,而该锡块属于企业的合法生产材料,其所有权明确归属于企业,胡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益。
经查,胡某销赃获利5000元,远超浙江3000元的入罪门槛,同时其在6月3日至10日连续作案七次,符合“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
基于主客观相一致,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企业财物,依法构成盗窃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有人说,胡某的行为应为什么不是构成职务侵占罪?
结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用职务上的便利”,且案发时具有公司、企业人员身份。
就本案而言,胡某已于6月3日正式离职,其深夜潜入车间依靠的是对地形的熟悉而非任何职务授权,不符合职务侵占的要件。
此外,胡某虽然使用了妻子的车,但除非妻子明知胡某去盗窃,还特意将自己的车交给胡某使用,否则妻子不构成共犯。
对此,你怎么看?#寻找时代笔杆子#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浙江宁波,一男子刚办完离职手续,当天深夜就动起...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浙江宁波,一男子刚办完离职手续,当天深夜就动起了歪心思,白天老老实实跑网约车,一到半夜就换开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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