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10月24日原告因健康体检,并信任被告某医院1的专业水准,专门前往行胸部CT的检查,报告诊断:右肺上叶大泡。2015年11月2日原告在天猫“XX旗舰店”下单了“XX卡XX体检套餐”,由被告某公司2收费并开具发票。

2016年6月18日原告前往被告某公司2指定的体检机构之一被告某公司1进行体检,体检报告示:胸部CT诊断:1.右肺上叶肺气囊;2.两肺少许纤维化病灶。2018年12月7日原告第二次在被告某医院1行胸部CT检查,报告诊断:右肺上叶大泡,较2015年10月24日老片相仿。
3月12日PET/CT检查示:左肺下叶MT伴纵膈淋巴结及左侧胸膜、右侧髂骨转移可能。3月17日原告入住被告一肿瘤科病房。穿刺病理:倾向腺癌。3月24日原告出院,出院诊断为:左肺下叶腺癌cT4N1M1b-IVA期(胸膜、骨)。因骨转移反复应用伊班膦酸钠、唑来膦酸等药物治疗;因晚期肺癌及长期用药导致巨大精神压力,而就诊于精神科等。
二、被告某医院1辩称
原告的医疗费金额巨大,频次过多,其中的关联性依据不足,很多治疗缺乏必要性、联系性,与损害后果无关,存在过度治疗的嫌疑。并且在靶向药物的治疗选择上,原告所用的药物并不是临床上的首选用药,且不能进医保,需要自费,这些治疗属于过度的、不合理的,应当剔除。
对于责任比例,主要责任是保留意见的,因肿瘤的位置比较隐蔽,应当客观考虑发现的难度,减轻责任,按照责任70%乘以过错80%,折合56%的责任。对于三期,虽然是被告方某要鉴定的,但对于三期鉴定报告的意见不能同意。
三、被告某公司1、某公司2共同辩称
对于三期,原告病情稳定,没有休息和护理的必要,营养费可在20元至40元之间酌定。
四、某学会鉴定意见
1、医疗过错:阅片不仔细,对患者左下肺结节存在漏诊;患者2016年于医方体检肺大泡诊断明确,2017年9月再次体检医方漏诊肺大泡,存在过错,但与患者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
2、某公司1存在阅片不仔细的医疗过错,与患者病情进展,失去手术优选方案的机会,增加后续治疗负担存在因果关系;
3、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为病情进展,失去手术优选方案的机会,增加后续治疗负担,不构成伤残等级;
4、医方过错的参与度为主要原因力中的20%。
5、被鉴定人常某医疗损害后予休息360日,护理240日,营养240日。
五、庭审意见
参考某市某学会的鉴定意见,考虑到发现原告病灶的难易度,本院确定被告某医院1与被告某公司2、被告某公司1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70%,结合某医院1与被告某公司1间的参与度关系,确定被告某医院1的赔偿比例为56%。
被告某公司1与被告某公司2系关联企业,被告某公司2收取了原告的体检费,被告某公司1实施了对原告的体检行为,二者在合同关系、诊疗行为上存在混同,其内部关系对原告而言,无法区分,故应当共同向原告承担责任,其责任比例为14%。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判决,被告某医院1应赔偿合计636842.8元;被告某公司1、被告某公司2赔偿合计159210.6元;被告某公司1、被告某公司2退还体检费1,975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