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襄汾,正值五一假期,一女子在酒店的房间里裸睡,结果房门却突然被人从外面打开,女子吃惊不已,还没来得及反应对方就离开了,随后女子赶紧报了警,民警来到现场后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可是酒店的态度让女子无法接受。
一女子在某酒店订了一间客房,随后就入住了,当天,女子脱掉了全部衣服和内衣躺在了床上休息,谁知,女子隐隐约约听到有人在敲门,不过女子是一个人入住的,所以也没太在意。
让她意外的是,房门却突然被打开了,由于自己在上床前用防盗扣反锁了房门,所以,房门并没有全部打开,随即认就离开了。
女子感到很意外,什么人会能够打开自己的房门,于是,女子起床后给前台打了电话,得知是服务员要看一下女子是否在房间里,女子觉得有些不对劲,于是就报了警。
报警之后,民警告诉双方这是民事纠纷建议双方协商处理,而女子要求酒店出示事发监控,可是酒店却表示不能交给女子,只能民警来调取。
对于房门为何被打开,酒店做出了解释称是新来的服务员,培训还不够,酒店方面对这个事情有失误的地方。
有人说,人家新来的,也没有进去,你也没有损失,没必要喋喋不休。
还有人说,这是喋喋不休吗,幸亏女子反锁了房门,如果没有反锁,服务员一旦进去,后果不堪设想,他说是新来的一句话轻飘飘的就过去了?
实际上,作为酒店,具有对入住的顾客提供一个安全舒心的房间,并且对旅客具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说酒店对入住的旅客就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一旦酒店没有尽到这种义务,导致了顾客的损害的,对此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就本案来看,女子入住之后,由于新来的服务员失误打开了女子的房门,虽然没有对女子造成实质性的伤害,但是,至少也是惊吓到了女顾客。
那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显然,就算女子没有遭到实质的伤害,那么,作为酒店来讲,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赔偿多少,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的,这样来看,基本上就是女子维权的合理之支出了。
对于这名服务员,如果这名服务员又非分之想,想要进去对女子实施侵害,但是,由于未有证据能够证明服务员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所以,是没有办法对服务员进行处罚的,也只能由酒店方加强管理了。
最后,作为酒店,应当提高服务意识,顾客入住酒店之后,是不能随意进入顾客的房间的,毕竟,此时的使用权,已经转让给了顾客,再进入顾客的房间,则会涉嫌违法。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