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遗失物还能摊上事!上海,一司机在车上发现乘客遗落的手机,联系女子后,对方承诺拿出600元作谢礼,岂料,司机开了六十公里,将手机归还失主时,女子却反诬陷司机敲诈。事后,女子选择报警,结果出乎意外。
司机李师傅(化名)结束了一单生意后,正准备开车前往下一个目的地,扭头一看,却发现后座座位上有一部手机。
显然,这是刚才下车的女乘客遗落的,随后,果不其然,差不多过去四十分钟左右的时间,李师傅便收到了对方打来的电话。
“你好,我是刚才坐过你车的女乘客,我的手机是不是落在你的车上了?”
听到是失主人本,李师傅松了一口气,向她解释了情况,并询问对方是否方便来取回手机。
然而,由于两人距离相隔太远,张女士(化名)并不想大老远跑过去,于是就承诺,如果司机师傅将手机送到她这里的话,可以拿出600元作为感谢费。
考虑到失主的急切心情,以及不小的报酬,尽管路途遥远,李师傅还是决定亲自驾车将手机送回给小张。
就这样,李师傅耽误了三个小时,跑了五六十公里,终于在一个约定的地点见到了小张,可事情的发展却出乎了他的预料。
当小张拿到手机后,她的态度突然变得强硬起来,不仅拒绝支付之前承诺的酬金,反而指责李师傅故意扣留她的手机。
双方争执无果后,选择报警处理此事。民警赶到现场后,对双方进行了详细询问,确定了遗失物确实是张女士的手机。
在李师傅看来,对方事先承诺拿出600,他如今大老远跑过来,对方就应该履行陈诺。
于是,李师傅见对方死活不肯拿钱,怒斥女子:“一毛钱也不给我,那你把手机还我。”
张女士听后也懵了,自己的手机凭什么要给他。
“我如果不是给你600,你会把它送过来吗?”张女士反驳,并认为司机这是在敲诈。
原来,张女士在联系到司机以后,对方询问是否会给误工费,张女士原先做出了拿出300的承诺。
但司机听了以后,却认为有点少,于是小张就先同意了对方600的答谢,想着等拿到手机,再说之后的事情。
那么,从法律角度上讲,该如何看待此事?
1、在遗失物归还的过程中,如果失主事先承诺给予一定的报酬,那么该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失主应当遵守。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而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例中,张女士在联系李师傅时,若明确表示愿意支付600元作为感谢费,这构成了一个有效的承诺。
2、拾得遗失物的一方有权要求失主支付必要的费用,但前提是这些费用是合理且实际发生的。
《民法典》第一百零六条强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李师傅为了将手机归还给张女士,花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跑了五六十公里,这显然是实际发生的费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师傅有权要求张女士支付相应的费用。
3、在处理遗失物归还过程中,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争议,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本案中,张女士与李师傅之间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张女士应当履行自己的承诺,支付相应的费用,而李师傅也应当保持冷静,通过合理的方式解决问题。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或法院介入调解。
最后,在民警的协调下,小张拿出了300元作为答谢。
对此,你认为小张应该拿出相应酬劳作为谢礼吗?
(信息来源:左撇子...户外;2024年10月26日关于《她给我上一课,耽误了三个小时跑五六十公里》的文章)
文|木南
编辑|木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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