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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一男子因辞职被拒,竟在公司跳楼自杀。直到这时,男子的家人和公司才知道男

广东深圳,一男子因辞职被拒,竟在公司跳楼自杀。直到这时,男子的家人和公司才知道男子是因为工作压力太大,患上了抑郁症。事后,公司表示之所以拒绝男子辞职,是因为男子能力突出公司还加薪挽留了。目前,公司与男子的家属正在协商如何处理此事。

(来源:新京报)

35岁的李先生是一家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非常受老板的器重。可是在事发前,李先生突然提交了一份辞职报告,只是简单讲述了辞职的原因。

公司老板周某对李先生的突然辞职大感意外,不过他并不打算辞退李先生,而且为了挽留李先生,周某还同意多加1500元/月的工资。

之后,李先生便撤回了辞职报告。可万万没想到,没过几天,李先生便在公司跳楼自杀了,而直到这时,周某才知道李先生得了抑郁症,而李先生的家人也才知道,李先生的工作压力非常大。

从李先生哥哥提供的一份医疗记录来看,李先生在8月份的时候,去医院检查时被确诊抑郁症的,但是李先生谁都没有告知。

事后,周某表示没想到李先生得了抑郁症,一开始还以为李先生只是单纯的不满薪资待遇,所以才会加薪挽留的。

周某还表示,出了这个事也十分惋惜,希望能和李先生的家人协商解决此事。

有网友表示:工作只是生活的一部分而已,要快乐的活着才是最重要。

还有网友直言:抑郁焦虑症不适合脑力劳动,适合体力劳动,把精力发泄掉就没法瞎想了。

当然,也有网友提出疑惑:抑郁症算不算职业病和工伤?

首先,抑郁症严格来说算不上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至于抑郁症,其属于精神类的疾病,并不符合职业病的特征。

其次,李先生因患抑郁症而选择跳楼自杀,不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等。

由此可见,李先生的情况也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综上,李先生的家属想要为李先生申请工伤认定,那是不太可能了,只能选择与公司协商,看看公司是否愿意作出一些补偿。

其实,近些年因为工作压力大而产生抑郁,最终自杀的情况屡见不鲜,但很多人所谓的压力,根本原因是自己给自己制造的。

李先生在8月份就发现了抑郁症,这时就应该告知家人和公司领导,申请暂缓工作,让家人陪伴下积极治疗。

其实抑郁症并非绝症,是有办法进行控制的,但是有些人就是不当回事。

最后,抑郁症这个东西不可小觑,如果有人被确诊为抑郁症,那还是请尽早治疗,这种精神类疾病,越拖越严重。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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