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掘、买卖非法文物皆是犯罪!

考古遇文博 2025-06-26 14:24:39
2025年3月27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公开宣判维持原一审判决:刘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文物系盗墓所得仍予以买卖,其收购的三件青铜器属于具有极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且倒卖后拒不交代文物下落,导致案涉文物难以追回,造成重大且难以弥补的损失,情节特别严重,遂以倒卖文物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梁某、陈某明知其所盗墓葬为古墓葬,为谋取非法利益,结伙进行盗掘,遂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梁某、陈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和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判令梁某、陈某赔偿文物修复费用2万余元。 古玩店老板刘某在“倒卖文物”上实则是一位“惯犯”。刘某2009年7月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12月23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21年2月2日因犯倒卖文物罪,被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涉嫌倒卖文物罪,于2022年12月31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局延安公安处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2月4日被逮捕。 本案案发地是目前仅次于殷墟的商代高等级贵族墓地,是近年来商代考古的重大发现,被盗古墓葬所属的陕西清涧寨沟遗址入选“2023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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