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不胜防!郑州商户谢先生与河北买家进行铝锭交易,收到64万余元货款后发货。次日发

用心的茂溪 2025-09-28 12:48:17

防不胜防!郑州商户谢先生与河北买家进行铝锭交易,收到64万余元货款后发货。次日发现银行卡因货款涉诈被公安机关冻结,导致公司账户封停、经营瘫痪。买家失联,货物不知所踪。目前需配合警方调查证明属善意交易,以期解冻账户。 河南郑州的谢先生与妻子李女士共同经营一家贸易公司,多年来勤恳努力,生意渐有起色。今年七月,经朋友介绍,他们结识了一位河北客户,对方表示有意采购铝锭。首次洽谈后,因买家临时称资金紧张未能成交,谢先生便将货物转售他人。本以为合作无望,不料9月15日,该买家再度联系,主动支付2000元定金,并提出订购一批总价645600元的铝锭。 对方直接派车至谢先生在辽宁的工厂装货。货物发运后,买家迅速分两笔将全款转入谢先生账户——一笔50万元,一笔14.56万元。见到款项到账,谢先生与妻子以为这次交易顺利完成,心中一块石头落地。 然而次日,谢先生在使用银行卡时发现无法交易,经查询才得知,其名下三张银行卡及公司对公账户均被河北与湖南两地公安机关冻结,原因是涉嫌诈骗。夫妻二人顿时陷入慌乱:公司账户被封,日常经营停摆,银行贷款难以偿还,连家庭基本开支都成问题。 他们试图联系买家,对方已失联。通过货运司机得知,铝锭最终被运至河北廊坊文安县卸货,但具体去向不明。谢先生随后联系河北反诈中心,警方告知冻结是由于其中14.56万元货款涉及一起电信诈骗案件,需本人前往配合调查才能解冻。 尽管二人愿意全力配合,但账户持续冻结已使公司陷入绝境。若不能及时解决,半生心血可能付诸东流。 从法律层面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4条,公安机关为侦查犯罪需要,有权依法冻结涉案财产。但根据《民法典》第311条,如谢先生夫妇能证明自己在交易中属善意取得,即不知货款来源有问题,且交易过程符合商业常规,已履行交货义务,并提供合同、货运单等凭证,则相关款项可能不予追缴。 当前,二人应尽快整理所有交易记录、沟通凭证及发货证明,主动配合警方调查,争取早日澄清事实,解除账户限制。 尽管谢先生夫妇遵循“款到发货”的传统稳妥方式,仍因上游资金涉诈而被卷入司法冻结,反映出诈骗犯罪已更深地渗透至正常商业环节。这提示广大经营者,除了关注货款到账,也需增强对交易方身份与资金来源的审慎核查。 同时,司法实践中如何在打击犯罪与保护善意第三方之间取得平衡,也需更多制度性保障,如建立涉诈资金快速核实与解冻机制,以减少对正常经营主体的误伤。 营商安全不仅取决于自身合规,也呼唤更精准、更高效的法律保护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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