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判例:曾因犯非法行医罪仍在租赁房屋内开设某牙科诊所,从事口腔诊疗活动】

梁伯伯 2025-09-30 21:46:07

【非法行医判例:曾因犯非法行医罪仍在租赁房屋内开设某牙科诊所,从事口腔诊疗活动】   【公诉机关指控】曾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刑事处罚的情况下,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仍在某市某区某花园租赁房屋,开设某牙科诊所,从事口腔诊疗活动,共计获利2万元。   2023年11月14日,某市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到某区某花园某牙科诊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被告人叶某某在开展口腔诊疗活动,当场查获超声洁牙机、牙椅、顾客预约登记本等物品。   经查,查获医疗器械包括口腔器械1箱、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5盒、蒸馏水烧置器1台、封包机1台、台式蒸气压力灭菌器1台、超声洁牙机1台、牙椅2台。2023年12月4日,被告人叶某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辩护意见】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判决】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判决,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口腔器械1箱、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5盒、蒸馏水烧置器1台、封包机1台、台式蒸气压力灭菌器1台、超声洁牙机1台、牙椅2台,依法予以没收。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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