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例:被告应遵守协议书约定,向原告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余款】 【基本案情】原告于2016年4月8日与被告某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签订了《某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中征收单位为某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被征收人为崔某某。 房屋坐落于某市某东路71号,栋号为:2-13-2/183、2-13-2/2-I1/II2,结构为:砖木结构,产权证号为某号。货币补偿金额为合计4,739,507.00元。附属物补偿款为2,095,257.00元,总合计为6834.764.00元。 2016年4月11日被告支付征收补偿款3,622,400.00元,通过第三人向原告支付现金210,000.00元并交付给原告价值241,120.00元的住宅和车库进行折抵。至此,被告共向原告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4,073,520.00元,剩余2,761,244.00元房屋征收补偿款至今未向原告支付。 【原告观点】原告所有的房屋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已经交付被告拆除。事后第三人代为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10,000.00元现金及价值241,120.00元的车库抵顶补偿款,合计451,120.00元,尚欠原告征收补偿款2,761,244.00元。 因被告作为征收原告房屋的实施单位,与原告已经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被告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向原告支付征收补偿款的义务。现被告未履行支付剩余补偿款的义务,故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协议支付剩余房屋征收补偿款2,761,244.00元。 【被告某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辩称】某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由答辩人作为征收实施部门负责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事宜。原告的房屋因被决定征收,双方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但因该地段负责出资的某市世新房地产有限公司资金不足,导致协议未能履行,且棚户区改造资金短缺,无法支付协议约定的补偿费用。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2016年4月8日被告某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与原告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依法继续履行。 关于被告提出原告的房屋被征收,双方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但因该地段负责出资的某市世新房地产有限公司资金不足,导致协议未能履行,且棚户区改造资金短缺,无法支付协议约定的补偿费用的辩解; 因涉案房屋征收行为是被告所实施,被告应按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条款依法履行义务,故其辩解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某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未能按已经达成的协议之约定履行义务,系违法,应判决其继续履行。 【法院判决】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崔某某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2,761,244.00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行政诉讼判例:被告应遵守协议书约定,向原告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余款】 【基本
梁伯伯
2025-09-30 21:46:07
0
阅读:3
chrfgjjcfd
资本嘴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