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居制度:一项失衡的强制措施。 作为一名北京执业律师,我深刻体会到指定居所监视居

涵涵聊社会 2025-10-01 11:49:26

指居制度:一项失衡的强制措施。 作为一名北京执业律师,我深刻体会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的严重异化。这项原本旨在降低审前羁押率的替代性措施,已演变为变相羁押的工具。 指居的合法适用条件极为有限:要么是嫌疑人在当地无固定住处,要么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或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特殊案件。 然而现实中,一些办案机关通过操纵“无固定住处”的定义或滥用“有碍侦查”条款,随意扩大指居适用范围。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指居已成为规避正常监督的程序漏洞。与看守所羁押相比,指居地点常设在宾馆、招待所等非正式场所,缺乏同步录音录像等监督设施。 办案人员既是看守者又是讯问者,导致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等侵权现象时有发生。 指居期间,律师会见权也常被不当限制。法律规定律师有权会见被指居的当事人,但实践中常遭拒绝或拖延,使指居状态成为信息黑箱。 制度成本高昂也是突出问题。指居需要大量人力物力投入,但产生的监督效果却远不如看守所规范。 面对指居措施违法适用,律师和家属可采取以下维权路径: 及时提出书面异议,指出指居适用条件的不合法之处;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对指居决定和执行有法定监督职责;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指居期间取得的讯问笔录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申请排除。 指居制度的改革已迫在眉睫。当前恰逢《刑事诉讼法》修订讨论,学界普遍认为必须严格限制指居适用甚至考虑废除该制度,让强制措施体系回归人权保障与打击犯罪的平衡。 制度的价值不在于其设计的精巧,而在于实践中的公正执行。指居制度的未来,取决于我们今日能否坚守程序正义的法治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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