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福建福州,男子发现邻村30多岁的镇干部,不仅花100多万元在老家农田上盖了一栋4层的“别墅”,还在县城买房,有一辆奥迪,质疑对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不仅将此事反映给相关部门,还将此事发到网上。结果在向相关部门了解调查情况后,回家途中被带走,而后被以侵犯隐私、扰乱单位秩序拘留19日。男子表示不服,表示要提起行政诉讼! 据悉,54岁男子刘某系福州市永泰县嵩口镇人。 据刘某说,因为每次回家都要路过邻村30多岁的镇干部陈某的老家,有一天看到陈某在老家盖了一栋4层的房子。 随后,通过他的调查,他还发现这栋房子被当地村民说成“别墅”,建在农田上,一部分是陈某自家的,一部分是花钱买的,整栋“别墅”建造成本高达上百万元。此外,陈某还有一辆奥迪车,在县城里买的还有房。 因为陈某的母亲是地地道道的农村妇女,父亲是一名保安,他便怀疑陈某贪腐。 随后,他向当地相关部门实名进行了举报,还将此事曝光到网上,在网上称,陈某“城里有房有车,还在老家买基本农田盖别墅,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实名举报无人问津。”并配有一幢外观漂亮的多层楼房图片外,还有一辆没有被遮挡车牌号的奥迪车。 今年8月中旬的一天下午,他与朋友前往当地相关部门咨询调查结果,被口头告知举报不属实,陈某没有违规违纪行为,其老家和县城的房子都不在其名下,那辆奥迪车也是其父亲出了一部分钱买的。 随后,他要求当地相关部门出具书面的回复,未果后,便和朋友回家,结果回家途中被民警拦下,而后被当地警方以侵犯他人隐私、扰乱单位秩序拘留19日。 警方出具的行政处罚书显示,之所以认为他侵犯了他人隐私,是因为他未经陈某的允许,把陈某的家庭住址和车牌号发到了网上。 之所以认为他扰乱单位秩序,是因为事发当天他在当地相关部门大楼一楼办公场所,与两名朋友,大声争吵、讨要说法,拍视频,经工作人员劝阻,仍继续逗留、吵闹长达10分钟才离开。 9月4日,刘某出来后,将此事曝光给媒体,同时坚持认为其举报的内容属实,其之所以被拘留,真正原因是因为其举报贪腐的镇干部,拘留是对其维权行为的打压。并称,自己不服,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某是否存在违规修建“别墅”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或者贪腐问题? 记者联系上陈某陈某表示自己已调到永泰县机关单位任职,并称老家那套房子是自建房,没有登记在自己名下。至于是不是“别墅”,表示“无可奉告”而后挂断电话。 记者又联系上了永泰县相关部门人士,询问刘某举报的相关情况,不过对方未作出证明回应,仅称举报不实。 那从法律上如何看待此事呢? 1、公民享有监督权,公职人员应当接受监督! 我国根本大法《宪法》第41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2、行使监督权,也应当注意方式方法! 刘某与朋友因不服相关部门的回复,在相关部门办公区域大吵大闹,客观上确实扰乱了相关部门的秩序。 《民法典》第1032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1034条规定,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刘某擅自将张某的家庭住址、车牌号等个人隐私信息也确实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 3、处罚要适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可见,刘某几乎是被顶格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刘某如果与张某无冤无仇,即便只举报不实,也系基于行使公民监督权才泄露了张某的隐私。 在实践中,为了确保程序的透明性和公正性,通常情况下,举报人在进行举报后,相关机关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刘某也正是因为要求相关部门书面答复未果,才出现了扰乱相关部门工作秩序的行为。 笔者认为应当对刘某从轻处理! 这事您怎么看?
“冤不冤?”福建福州,男子发现邻村30多岁的镇干部,不仅花100多万元在老家农田
不吃饭的玲玲
2025-10-01 12:2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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