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带孩子去逛超市,看到一堆椰子即开即喝,非常新鲜,孩子闹腾着要喝,她就给孩子先拿椰子喝再付款,结果孩子喝了3口,就说这是椰子酒,女子一看椰子变质,就要超市赔偿1000元,超市说,这椰子都没有付款,女子不算他的消费者,不赔偿。 10月1日,张女士听说有一家超市刚开业没多久,那里的东西新鲜又好,品质非常不错,还是参照一家非常有名的超市进行运营的。 张女士就带着孩子去那里看一看,反正是国庆假日,她想着那里刚开业没多久,那里可能还搞活动,她就想着买一些新鲜又实惠的东西回来。 她和孩子来到了超市,一进超市,商品琳琅满目,吃的喝的用的,真的是应有尽有。 这家超市离张女士家比较远,张女士家附近其实也有超市的,她舍近求远,其实就想着看看这里的生鲜食品,有什么好吃的,好喝的,买一点回去。 她来到生鲜区,这里的水果蔬菜,果真是又新鲜又多,价钱也实惠。 孩子看到新鲜的食物,种类繁多,也是兴奋地看看这个,看看那个。 后来张女士和孩子的目光落在一处生鲜椰子那里,这是一款即开即饮的新鲜椰子,上面还开了个口子,只要放吸管上去就可以喝了。 孩子一看到这椰子那么新鲜,就觉得自己口渴了,他想喝一口鲜甜的椰子汁。 但是,张女士还没有买完东西,还不打算付款,她想等付了款再给孩子喝椰子汁。 但孩子等不住了,就要先喝,张女士觉得,反正这是一个椰子壳,先喝再去付款也没什么问题,于是她就让孩子先喝椰子汁,出去再付款。 可就是这个决定,让她后悔不已。 她把吸管放在新鲜的椰子上,就让孩子喝起来,孩子咕噜噜地喝了几口,却没有半点满足的表情,他喝了三口后,反而痛苦地跟母亲说:“这怎么是椰子酒啊?” 张女士笑了笑,解释道:“这不是椰子酒,这是椰子水。” 但孩子坚称这就是椰子酒,一股浓浓的酒味,张女士这才拿过来尝了一口,结果她马上吐了出来。 原来这椰子汁已经完全变质了,里面已经发酵,全是酒的味道。 她赶紧把椰子水倒出来,只见椰子水都变得浑浊了,但张女士很清楚,新鲜的椰子水是透明的,喝起来是清甜清甜的,完全不会是酒的味道。 拿到变质的椰子,张女士很是气愤,这家超市参照有名超市的经营模式,她也是看到这个宣传才过来的,可这里的品质完全没有别人的品质那么好。 于是她就找超市理论,可理论了两个小时,她也没有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 超市的工作人员告诉她,这一批椰子回来,是通过正规的渠道回来的,因为椰子外观是好的,所以他们也不知道里面的品质如何。 张女士一看他们推卸责任,连商品的品质都没有检查好,还说什么仿照别人,实在是忽悠消费者,于是她要超市赔偿1000元。 这个要求工作人员更是没有答应她,他们直接跟张女士说了,张女士不是他们的消费者,因为椰子是现场喝的,还没有付款,张女士都没有付款凭证。 一听这话,张女士又不服气了,她告诉工作人员,所有的餐饮行业,大多数是先吃后付款,如果出现问题都以没有付款为由,这是非常不合理的。 张女士看自己的诉求没有得到解决,于是她就投诉了这家超市。 那么张女士遇到这件事,她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1、是消费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才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保护: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如果张女士按照正常的购物流程,先付款再喝椰子水,那她就是消费者,她的消费行为,是得到保护的,但是她的孩子是现场现喝,她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消费行为。 2、过期的食品,确实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是应当赔偿的。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如果张女士先付款后喝椰子汁,那她提出1000元的赔偿诉求,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3、这批椰子有品质问题,即使超市不需要给张女士赔偿,但超市依然要受到处罚。 《产品质量法》第50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上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作为经营者,虽然张女士的行为不符合一个消费者的行为,但超市的经营行为,同样不符合一个经营者的经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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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72xxx99
这样子说饭店吃饭没付款就吃到有问题那不是饭店没责任??我只能说赔一千有点多,我不认同超市没责任。
老猫
贪小便宜吃大亏
用户10xxx25
怎么证明是超市的椰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