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一大妈在站台等公交车时摔倒受伤,致10级伤残。大妈认为自己是被人故意推倒的于是便让儿子报了警。报警后,警方调取了现场监控,发现大妈周围虽然有人,但没有推搡的动作。大妈又称自己是因站台地砖接缝处不平整,被绊倒的,认为公交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2年前的一天下午4点许,近7旬的马大妈站在一公交站台处等公交车,期间摔倒受伤,致10级伤残。 事发第一时间,马大妈认为自己是被人故意推倒,便联系儿子,让儿子报警。 马大妈的儿子报警后,民警便及时赶到现场,调取了公交车站站台内的监控,发现马大妈摔倒时,虽然周围有人,但是均不存在推搡马大妈的动作。 马大妈难以释怀,又认为公交车站站台内的地砖存在缝隙,且不平整,认为自己是被凸起的地砖绊倒,要求公交公司赔偿,遭拒后,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等共计16万余元损失。 法庭上,马大妈讲述了事情的经过,而为了证明公交车站站台内的地砖存在缝隙且不平整,还提供了相应的照片。 但是面对马大妈的控诉,公交公司辩称,事发时马大妈报警理由是被人推倒,与绊倒显然是不同的感觉,马大妈摔倒系其自身原因导致,马大妈仅凭一张照片无法认定与公交公司有关。 法院最终是怎么判的呢? 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认为《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是特定主体对具有一定关系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的一种保障义务。这种义务既可能是一种法定义务,也可能是合同义务或是基于诚信原则及其他先前行为而产生的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由于特定主体未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受害人遭受损害,这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侵权。 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马某大妈需要对公交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马大妈虽然陈述摔倒的原因系被案涉站台内地砖接缝处不平整处绊倒,但就马大妈提供的照片来看,案涉站台内地砖虽接缝处有间隙,但与周边地砖基本属于同一个水平面,属于正常生活逻辑中可以接受和预见的范围,不影响正常通行。 另外,警方《报警事件单》出警情况显示无论是马大妈本人还是马大妈的儿子均认为马大妈是被人故意推倒的,依据正常生活逻辑,被人推倒和绊倒显然系两种不同的身体触感。 警方通过观看视频虽然排除了周围行人推倒马大妈,但并未认定马大妈摔倒系被地砖接缝处绊倒,另外,马大妈摔倒的当时周围存有行人,因此,马大妈虽然在案涉车站摔倒,但无法直接认定与案涉车辆地砖接缝处有关,马大妈对其在站台内摔倒应自行承担责任。 综上最终驳回了马大妈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马大妈不服又提起上诉。马大妈表示,一审法院并未调取和查看过视频,仅凭主观猜想就对案件进行了不准确的主观判断,系事实不清等等。 并提交了一份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以证明自身摔倒系被公交站台内凸起的地砖绊倒。 不过二审法院认为,虽然马大妈提交的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证实马大妈系被凸起的地砖绊倒,但从马大妈提交的照片可以看出,该地砖与其他地砖基本持平,不存在显著的高度差,这种差异在日常生活环境中普遍存在,并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明显安全隐患”或“不合理危险”,尽到一般注意义务的行人完全能够发现并避免开这种微小的障碍。 认为,马大妈的损害后果与地砖的高度差之间缺乏必然的因果关系,本案应属意外,一审法院认定公交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马大妈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
“好言劝不住该死的鬼!”3月13日江西赣州,三个大妈来到一处果园,他们没有偷果子
【1评论】【5点赞】
用户10xxx61
碰瓷呗!老而不死是为贼
用户18xxx36
老妖婆第一次说被人故意推倒,已经确认是假的,那证明老妖婆撒谎,所以她的话、证据都不应采信。
无形
哪天屎拉不出了,要索赔马桶公司了。
用户10xxx58 回复 10-06 01:50
就怕它索赔地球,它那块的引力太小了
用户10xxx07
不管怨谁,总想搞点钱![捂脸哭][捂脸哭][捂脸哭]
用户10xxx87
浪费公共资源
飞天
ε=(´ο`*)))唉!什么人都有!
一锤定音
只要索赔了法院就得判,要不钱从哪来,哪天才能富起来,
开心就好
反正就是要赔偿,不管什么原因,我摔倒了,就是空气吹倒的,或者头晕摔倒的,你们在我身边站着,就是你们推的我,调监控否定了这一说法,地不平,导致我摔倒,你公交站未做到安全保护措施。也得赔钱,这种人身上的骨子里每一个地方都刻着恶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