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州,男子在和女友分手以后,一直对这段恋情念念不忘,在得知前女友已经有了新欢

芹姐说法 2025-10-06 10:05:12

湖北鄂州,男子在和女友分手以后,一直对这段恋情念念不忘,在得知前女友已经有了新欢后,男子偷偷购置了监听设备,溜进前女友家中将设备安装在了她的卧室里,在被拘留后,男子才向大家说出了心中的纠结:放不下那段感情。 据极目新闻报道,二零二三年七月,龚某某与赵某某成为了恋人,两人一开始的时候,对对方还算忠诚,但时间长了以后,两人之间的激情便慢慢消弭了。 最终在去年年初的时候,赵某某向龚某某提出了分手,值得一提的是,龚某某对这段恋情非常放不下,在听到赵某某要和自己分手后,龚某某甚至苦苦哀求她不要离开自己。 但是赵某某是个非常有主见的女人,她坚定的表示不想继续和龚某某在一起了,因为赵某某态度坚决,使得龚某某最终只能无奈的接受了赵某某的分手要求。 但赵某某仍然不死心,在分手后,他经常用通讯软件去查探赵某某日常生活,他想在时机成熟后,再和赵某某复合。 然而这样的日子并没有等来,等来的却是赵某某交了一个新男友的消息,这让龚某某非常受打击,但他依然对赵某某心存希望。 在这事过了一个星期后,龚某某非常心急,在思虑了一段时间后,龚某某有了一个极端的想法,想在赵某某的卧室里安装监听设备,好掌握赵某某的生活状况。 于是,几天后,龚某某便购置了一套监听设备,5月3日,龚某某来到了赵某某的住处,在确定里面没人后,龚某某便用之前恋爱时配的钥匙将赵某某住处的大门打开,然后将那套监听设备安置在赵某某卧室的衣柜中。 本以为一切天衣无缝,却没有想到,龚某某离开时,与赵某某的现任男友王某某撞个正着,最终王某某选择了报警。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龚某某的这一行为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行为,若行为构成犯罪(如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达犯罪标准的,适用本条治安处罚。 在本案中,龚某某潜入赵某某住处,并在其卧室的衣柜安装了监听设备,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龚某某在安装好后,却被王某某发现他的行为,因此他的违法行为并没有继续发生,可以按照一般的非法使用、安装窃听器材的违法行为处罚。 那么关于非法安装、使用窃听器材该如何处罚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行为,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罚款1000元至3000元。情节较重的,处五至十日拘留,并处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根据《刑法》第284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龚某某非法使用了窃听器,但是他并没有如愿达成自己的违法目的,且在被抓后,有悔罪道歉的行为,因此他可以按照普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大概率会被拘留五至十日以及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如果龚某某在安装窃听器材后,如愿的监听并传播了赵某某一些私密信息后,那么他的违法行为或许会上升到刑事案件层面上,会被刑事处罚到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除以上违法行为外,龚某某还触犯了哪些法律? 根据《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在本案中,龚某某未经赵某某同意,私自进入了赵某某的住处,其行为属于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违法行为,因其目的是安装非法监听设备,因此其这一罪行可按犯罪情形较重来追究法律责任。 最终龚某某被判刑6个月,缓刑一年执行,对此你怎么看?

0 阅读:75
芹姐说法

芹姐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