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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饮不同责!青海一女子组局聚餐饮酒又与他人在家中发生性关系后身亡,法院判决亮了!

同饮不同责!青海一女子组局聚餐饮酒又与他人在家中发生性关系后身亡,法院判决亮了!

两男两女,一桌四人,两斤白酒,一场以撮合姻缘为名的酒局,最终以一人死亡的悲剧收场。

青海大通县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了一起引发广泛关注的案件:一名女子在与三名同伴饮酒后死亡,法院仅判令其中一名与死者发生性关系的男子承担2万元赔偿责任,其余两名共同饮酒者无需担责。

这起判决清晰地划定了共同饮酒者的法律边界——成年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而共饮者的责任则以“过错”为前提,绝非无限连带。

01 一场酒局,一条生命

2023年12月22日,林某与李某以撮合祁某和张某为名,邀请二人聚餐。

饭局上,四人畅饮超过两斤白酒。聚餐结束后,张某先行回家,祁某和李某则陪同林某返回其住所,并在其家中继续饮酒。

当晚11点左右,祁某也离开林家,只剩下李某与林某独处,二人随后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李某起床喝水后在客厅沙发入睡,直到次日清晨6时许,才发现林某已无生命迹象。

经司法鉴定,林某的死亡原因是“在脑内血管病变的基础上,饮酒后诱发全脑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02 赔偿分歧,对簿公堂

事发后,在当地派出所的协调下,三名共同饮酒者与林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

李某向林某丈夫支付了5万元补偿款,并出具了5万元欠条;祁某支付了2万元,出具3万元欠条;张某支付了2.05万元,出具3万元欠条。

因剩余的11万元补偿款未兑现,林某的丈夫及子女将三人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款及利息。

03 法院明断,责任分明

大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三名共同饮酒者的责任进行了区分。

法院认为,张某在聚餐中无劝酒行为,结束后自行回家,对林某死亡不存在过错。

祁某虽在林某家中参与饮酒,但同样无劝酒行为,还与李某一同将林某送回家中,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

唯有李某,尽管聚餐时无劝酒行为且参与送林某回家,但因与林某存在特殊男女关系,酒后共同居住并发生性关系,同住期间未对林某尽到相应注意义务,被判定负有一定过错。

法院同时明确指出,林某明知自身患有疾病仍参与饮酒,且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对自身死亡负有直接责任。

最终,法院仅判令李某一次性赔付2万元补偿金及丧葬费,驳回了原告对其他两人的诉讼请求。

04 法理昭彰,界限清晰

这起判决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共同饮酒责任认定的明确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换言之,共同饮酒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看其是否有“过错”。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祖鹏也曾指出,在涉共同饮酒侵权纠纷案件中,多数会认定饮酒者本人承担主要责任。

共同饮酒人之间的安全注意义务以“必要”为限,法律不会对共饮者苛以过高的要求。

法院的这份判决书如同一把精细的手术刀,剖开了情感的迷雾,切出了责任的边界。

三条不一样的人生轨迹,在法庭上得到了截然不同的司法评价。这正体现了法律的精髓——不搞“各打五十大板”的和稀泥,也不被“谁死谁有理”的情绪所绑架。

杯中物,满与空,关乎情谊;责任酒,轻与重,在于法律。餐桌上的酒可以斟满又空,但法律责任这杯酒,谁满谁空,法律分得清清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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