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男子在部队服役期间,与女子订婚。不仅给了女子16.6万元的彩礼,还给买了一

胡究法 2025-10-16 10:04:52

江苏,男子在部队服役期间,与女子订婚。不仅给了女子16.6万元的彩礼,还给买了一辆30多万的车。结果订婚才3个月,女子就后悔了。男子要求女子退还彩礼以及车辆。可女子却说,这是男子的自愿赠与。男子将女子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了!(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男子张某是一名在役军人,在回家探亲期间与老家的女子李某举行了订婚仪式。 依据当地的习俗,在订婚仪式上,张某给了李某16.6万元的彩礼。订婚仪式后,张某又花了30万给李某买了一辆轿车,并亲手将钥匙交到了李某的手上。 等办完所有的仪式后,张某回到部队继续服役。 哪里想到订婚仅三个月后,李某便向张某提出了分手。理由很简单,李某认为张某性格古板,两个人感情合不来。 张某见李某也铁了心,于是便要求李某退还彩礼以及车辆。 可李某却认为,16.6万元的彩礼,其中的一大部分已经用于购买衣服以及宴请宾客,这属于恋爱期间的正常消费。 关于价值30万的小轿车,李某更是认为这是张某为了增进两个人之间的感情而购买的,属于自愿赠予,无需退还。 张某无奈一直诉状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退还16.6万元的彩礼以及小轿车。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首先来说,男女双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假借婚姻向对方索要财物。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本案当中,依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张某支付给李某16.6万元的彩礼,并花费30万给李某买了一辆车。 以上行没有证据证明是李某索要的,可以视为张某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若最终未结婚,条件未成就,赠与人可依据上述条款,结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 李某辩称,张某支付的16.6万元的彩礼,其中部分已经用于日常花销以及宴请宾客并不能认定为全部的彩礼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 其中明确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 。 法院为了查明真相,结合在场证人证言及当地婚嫁习俗,认定张某支付给李某的16.6万元符合“以婚姻为目的的彩礼性质”,且不属于“节日礼金或日常消费支出”范畴。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需返还16.6万元的彩礼以及价值30万元的车辆。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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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lkdx2003

lkdx2003

16
2025-10-16 10:31

一起有预谋的骗婚,而且还是现役军人,这不该军事法庭出面吗?直接退钱退车,然后喂她花生就行了

圣棋士

圣棋士

7
2025-10-16 20:45

也就现役军人能让全退了,换成普通人,能退个八成就烧高香了[抠鼻]

用户10xxx95

用户10xxx95

3
2025-10-16 19:33

再次强烈建议,凡涉及现役军人婚姻家庭的案件,统由军事法庭管辖,地方官员及公检法机关必须提供支持和协助,不得干预或设置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