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阜新,男子喝酒后,想起儿子、儿媳对自己不好,在大门口破口大骂不在家的儿媳,谁

福康说案例 2025-10-27 19:48:16

辽宁阜新,男子喝酒后,想起儿子、儿媳对自己不好,在大门口破口大骂不在家的儿媳,谁料,儿媳的姐姐住在隔壁,听到后便与其理论,二人发生争执,男子火冒三丈,从家里拿了一把15厘米的尖刀,气呼呼跑到儿媳的姐姐家,姐夫见事不好,用手推了男子,不料,男子拿刀刺向姐夫腹部后,溜了!姐夫抢救无效死亡,最终,法院认为男子犯了故意伤害罪。 2024年8月的某一天,石某在家喝了七八两白酒,喝完酒就上了头,心里憋着一股气,想起儿子、儿媳平时对他不好,火气“噌”的一下上来了。 于是,石某便站在大门口骂起不在家的儿媳王某来了。 偏巧,住在隔壁的就是石某儿媳的姐姐,她听到妹妹被其老公公无端辱骂,心里能不气嘛,就出来和石某理论,两人你一言我一语就争执起来了。 石某喝了酒又和儿媳的姐姐吵了嘴,那火气是蹭蹭往上涨,争执一番他的气也没消,直接跑回家,拿了一把镐,又带了一把刀刃有15厘米的尖刀,气呼呼的直奔王某姐姐家。 石某到了儿媳姐姐家院子,就碰上了儿媳的姐夫张某。 张某一看石某这架势,手里还拿着镐和尖刀,见事不好,他就上前用手推了石某一下,想把他拦住。 可是,石某正在气头上,在酒精的作用下更加肆无忌惮,哪里还管得了那么多,他右手一挥,拿着尖刀就刺向了张某左侧腹部…… 捅完人,石某也没管张某的死活,直接离开现场溜回家了。 回到家,石某才反应过来,酒也醒了大半,知道自己闯了塌天大祸,就给女儿发微信语音,说:“我把张某扎了,我要去派出所。” 语音完后,石某把尖刀放在了院子里的电动三轮车上面,开着车就去向派出所的方向。 民警在半路上看到石某的车,直接给他别停了,把他控制住了。 而那张某可就惨了,被捅了这一刀后,伤势严重,经过抢救后,还是离开了人世。 经鉴定,张某就是被尖刀刺伤腹部,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的。 石某酒后撒疯,手持利器,最终酿成了悲剧,儿媳的姐夫死了,姐姐一家没了顶梁柱,也不知石某以后怎么面对儿媳呢? 王某的姐姐作证说,石某平时不喝酒的时候,也会来她家串门,但是这个人说话挺难听的,要是喝完酒就更过分了,耍酒疯,逮谁骂谁,人缘非常差劲,那天石某应该是喝酒了。 石某也承认说,事情发生那天,他确实在家喝了得有七八两白酒,因为喝酒憋气,他觉得儿子、儿媳王某对自己不好,儿媳当天没在家他就随口骂了几句。 法院认为,石某的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 那为什么不是故意杀人罪呢? 石某的行为可概括为“酒后冲动持刀伤人致死”。 法院认定石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关键在于两点: 第一,石某并不是预谋杀害张某,而是因家庭纠纷引发情绪失控,持刀伤害他人身体,主观上更接近“想教训对方”而非“致对方于死地”。 第二,如果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需证明石某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比如多次捅刺、针对要害部位等,而本案中,石某的行为更符合“伤害故意+致死结果”的特征。 石某辩称是“激情犯罪”,但他携带刀具主动进入被害人家中,并在争执中直接捅刺张某的要害部位(腹部),表明其对伤害结果持放任或希望态度,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 法院认为,石某因酒后与儿媳王某的姐姐发生争执,持刀捅刺张某腹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此,法院认定,石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另外,石某以前也有过同样的犯罪前科,这种情况一般得从重处罚,但是,法院考虑这事是亲属之间因为琐事引发的血案,石某又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的情节,法院就决定对他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另外一审法院判决,石某赔偿儿媳王某的姐姐损失49866.5元,在判决生效15日内给付。 石某酒后无德,最终导致了悲剧,这件事也告诉大家如果知道对方喝酒后,尽快避其锋芒,不要与其发生冲突,记住幸福者退让原则,平平安安才是王道。 关注@福康说法 从日常点滴学法律,生活安稳更有底 图片来源于网络

0 阅读:1786

评论列表

用户98xxx37

用户98xxx37

7
2025-10-28 16:44

祸从口出,酒能误事。石某全占了。

行者

行者

3
2025-10-28 23:39

喝酒不能成为杀人犯罪的借口

用户10xxx85

用户10xxx85

2
2025-10-28 21:10

这姐姐也傻,跟酒疯子一般见识,害得老公丢命,自己受罪……

福康说案例

福康说案例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