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能这样操作?”上海,孤寡老人为了治病,拿自己的房子抵押贷了66万,不料老人最终还是因病情恶化不幸离世。银行得知消息后,在查出老人没有后代、没有遗嘱后慌了,这笔贷款大概率就成了坏账,但最终银行另辟蹊径,以老人所在地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为由,直接将其起诉,要求偿还剩余贷款及利息,最后的判决结果令人意外。 极目新闻十月二十九号报道了这则一孤寡老人去世时,欠下了66万贷款,可银行追债却找不到被告,最终起诉民政部门要求还款的新闻,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宣老爷子自从上了年纪,这身体是一天不如一天,可这衣食住行、看病吃药都得花钱,之前的存款很快就花完了,每个月的养老金也不够用。 好在宣大爷名下还有套房子,目前市价还值个大几十万,但这房子是他最后的念想了,要是卖掉又舍不得,最终他想出了个法子一一拿房子申请抵押贷款。 宣大爷的想法是先拿钱治病,将身体养好,贷款再慢慢还,要是运气好碰到房价上涨或拆迁,那么点利息也就不算什么了。 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很残酷,不久后大爷突发重病离世,这下子问题就来了。 原来宣大爷走的比较急,没有提前立下遗嘱,加上他是孤寡老人,没有法定的继承人,等工作人员得知大爷离世后,逾期的利息已经上涨很多了。 一般遇到这种情况,银行都会走法律途径,也就是收走房子然后拍卖,最终用拍卖的钱偿还贷款,可这次的情况比较特殊,工作人员在准备起诉时,却发现找不到“被告”... 看到这里肯定有人会问:“直接把房子卖了抵债,不就行了吗?” 事实上真的不行,因为这套房子是宣大爷的遗产,在没有遗嘱、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谁都不能擅自拍卖。 现在事情就僵在了这里:银行的贷款收不回来,宣大爷的房子就这么空置在那里,程序上因为“找不到被告”陷入了死局。 这时有人另辟蹊径,给出了另外一种方案:民政部门作为宣大爷遗产的实际管理人,被银行用“遗产管理人”的身份给告了。 很快银行提起了诉讼,要求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的身份,代为偿还宣大爷的贷款及相关诉讼费。 作为被告的民政部门很快做出了回应:会在宣大爷合法遗产的范围内,配合原告进行拍卖,拍卖款将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但没有额外的偿还义务。 这意味着如果宣大爷的遗产不足以偿还贷款,超出部分民政部门没有赔偿的义务;相关诉讼费也由拍卖房产的费用支付。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如何评价银行的行为? 原告和宣老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双方都有着法律约束力。 原告已履行了放贷义务,宣大爷没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故银行可依照合同约定主张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一般发生宣大爷的这种情况,即非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自然人去世后,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所有,且必须用于公益事业。 正是看到了这一点,银行方面如果不能尽快立案,那么宣大爷的房产就会归为国有,那么这笔贷款只能作为“死账”处理。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其中,如果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存在争议,包括但不限于 “无适格主体主动担任”“继承人或相关方对人选无法达成一致”“法定主体拒绝履职” 等情形。 本案中银行正是基于这一点,指定宣大爷当地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正式起诉,其行为是合法合理的。 2、判决结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审理后认为宣大爷没有法定继承人的事实成立,最终由当地所在民政部门担任“公职遗产管理人”,他们就有义务代为处理宣大爷的债务问题。 当然,这种代为处理,也是建立在宣大爷遗产范围内的基础上,去处理相应的债务问题。 综上,最终判决:民政部门需代为处理宣大爷的房产拍卖事宜,最终所得拍卖款,将被优先偿还贷款的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等;款项不足部分,将由民政部门继续拍卖宣大爷的其他遗产,用以继续清偿债务;全部遗产拍卖后仍不足以偿还贷款部分,由银行自行承担。 那么,对应这事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