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三天就被抱养的王丽琼是80后,她长得很漂亮,父亲和外婆收下120元,将其送给养父母。可40年来,她被打得遍体鳞伤,没过过一天好日子! 王丽琼是1986年9月25日,出生于福建厦门同安县马港镇医院。2003年,马港和其他几个镇被析出,设立为厦门市翔安区,一直持续到今天。 据她自己描述,当年她刚出生三天,就被亲生父亲和外婆给送人了。养父母家是福建惠安东桥镇的,给了120元,从此亲情血脉,天各一方。 与其他幸运儿不同的是,养父母对她很不好,经常责打虐待,头部、大腿、胳膊等处伤痕累累、疤痕犹在。导致她现在心里都有阴影,不想回家更不敢回家。 领养孩子原本就是因为家中缺少,可养父母一家求来明珠后又不珍惜,有不少网友猜测是因为他们后来有了亲生孩子。 不惑之年却像浮萍飘草,王丽琼想找到亲生父母的心愈发浓烈,正如她自己所言: “寻亲需要双向奔赴,她不怪亲生父母当年将她送人,理解当时的难言之隐,只想想知道亲人的模样怎样?近况如何?见上一面也就知足了!” 正所谓血浓于水,在当时那个年代,的确有很多婴儿被送养的事实,尤其是女婴或残疾婴儿。她们有的能够遇到好家庭,有的则过得十分不如意,找到亲生父母,是这一小部分人一生的执念。 但话又说回来,无论是亲生父母还是养父母,如此做法,或都已涉嫌违反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民法典》第1044条,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刑法》第240条,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贩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的核心就是需要判断是否“以出卖为目的”,不同时期、不同地域、包括城乡之间,用来衡量的金额有所不同。八十年代的120元和现在不可同日而语,当然法律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仔细斟酌。 如果是收养人自愿给出的合理补偿,比如补贴送养人因生育产生的必要医疗费、生产费等,那很显然,这并不是犯罪。 《刑法》第260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里的方式主要有: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治、强迫过度劳动等,是对肉体和精神上的摧残。 王丽琼身上有多处伤疤,从言语表达中能明显看出,她在养父母家中受到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摧残。因此,养父母的所作所为,或涉嫌虐待罪。 每个人的人生都是独一无二的,有人幸福,有人苦难。与父母亲人在世的血脉牵连,不仅是来时路,更是明日的归途! 希望王丽琼能够早日找到亲生父母,也希望每个不幸的人,都能早日与自己和命运和解…… 【关注@小讼言案 ,为您分享更多精彩】 (来源:都市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