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有权干涉“取款自由”吗?律师李向安:不能代行司法机关职能】“存款自愿,取款

孙王良评 2025-11-13 14:51:36

【银行有权干涉“取款自由”吗?律师李向安:不能代行司法机关职能】“存款自愿,取款自由”是储户在银行办理业务时熟知的基本原则。然而,近年来,以“反电信网络诈骗”等为由,部分银行在储户取款时对其资金用途进行严格盘问、审查,甚至拒绝办理的现象时有发生,中央电视台13频道《法治在线》节目以“我的钱,我的号,谁做主——取款、解卡要正证清白,反诈执行边界在哪”为题曝光了一起恶性事件。笔者最近与知名律师李向安就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就“银行究竟是否有权对储户的取款行为进行如此干涉?此举是否构成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进行了咨询。针对这一问题,李向安回答得很干脆:银行违法了,银行绝对无权代行司法机关的调查职能,以反诈为由干涉“取款自由”,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侵权行为,必须加以反对和整治。李向安律师首先从法治社会的本质逻辑出发进行阐述。他强调:“法治社会的本质逻辑是: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无法律依据的行为,公权力不得使用!”,这一原则是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基石。银行,特别是国有大型银行,在履行反洗钱、反诈等社会责任时,确实带有一定的公共管理属性。然而,这绝不意味着银行可以自动获得超越其企业身份的司法调查权,银行调查储户信息,没有法律依据,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私自调查,严重侵犯客户隐私。李向安警示道:“国家社会需要警察,但不能因此而成为一个到处充满了紧张气氛的警察国家、警察社会!”,如果将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无限度地前置和下放给商业机构,让每一个银行柜台都变成“调查岗亭”,无疑会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信任氛围,严重有损党和国家提出的全面建成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李向安进一步厘清了银行的角色定位。他指出,银行的角色定位是“服务者”而非“执法者”,如果储户本身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正确的法律程序是“由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而不应该由银行代行司法机关的调查职能!”。银行与储户之间首先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储户依法享有“取款自由”的权利。银行的核心义务是保障存款安全并按约定支付本息。除非接到司法机关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书,如冻结存款通知书,否则银行无权单方面限制或拒绝储户提取其合法存款。“银行不是司法调查机关,对储户没有调查权!”,李向安律师的这一论断,清晰地划定了权力的边界。所以,“反诈”不能成为侵犯公民权利的万能借口。当前一些银行进行账户管控和取款审查的主要理由是“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反诈工作确实很重要,但再重要也不能侵犯储户更基本的公民权利。以反诈为由,对储户取款用途进行调查盘问,是将储户视为潜在违法嫌疑人的行为,是对储户隐私权的一种侵犯,是对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储户取款自由原则的严重违反。这种“有罪推定”式的普遍性审查,在未能有效甄别真正犯罪分子的同时,却让广大储户自证清白,让广大储户的财产权益和人格尊严受到了损害,这已经严重违背了法治原则,这不但是对储户合法利益的严重侵犯,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侵犯。储户需要向银行职员解释自己辛苦赚来的钱要用于何处,让储户自证清白,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合理的负担和人格尊严上的贬损,该行为不但性质是违反储蓄管理法律法规、严重侵犯公民权益的违法侵权行为,更是对法治基本原则的严重践踏与破坏”,客观上不利于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显然银行的这种行为具有普遍的社会危害性,对公民、对银行、对社会、对国家等各个方面均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我认为:维护金融安全与保障公民个人权利,二者并非不可兼得。关键在于必须严格遵循法治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银行可以在法律明确授权的范围内,通过风险监测模型进行后台预警提示,而不是由前台柜员对每一位储户进行“审讯式”的问询。李向安律师的呼吁,提醒我们重新审视银行权力的边界。在构建更为安全的社会环境时,我们不能以牺牲核心的法治精神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代价。守住“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底线,确保“取款自由”这一法定原则不被任意践踏,才是法治社会应有的模样。任何社会治理措施的升级,都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否则,良好的初衷也可能结出侵犯权利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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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四哥

四哥

4
2025-11-13 19:06

谁都知银行侵权违法,但是谁管?

用户18xxx50

用户18xxx50

2
2025-11-13 19:46

如果充许外资银行在大陆设点营业,不知国内银行如何应对?

孙王良评

孙王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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