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男子午休时回家吃饭,结果被鱼刺卡了喉咙,吃了几口饭顺了顺觉得没事了。结果下午上班时感觉不适,赶紧去医院,因急性喉头水肿导致窒息身亡。这算不算工伤? 广西某镇有一个公务员杨某。2022年4月24日中午,杨某照常去岳父母家里吃饭。 岳父母给他做的是鱼,杨某很喜欢吃,一通狼吞虎咽。 结果吃着吃着杨某身子突然一僵,鱼刺卡到他的喉咙了! 这种事杨某遇到也不是一次两次了,像往常一样多扒拉了几口饭,希望把鱼刺带下去。 这一天是周日,但因为五一调休,所以吃完饭后还是要去上班。 等杨某到了班上之后,突然察觉到喉咙里的异物感不但没有消除,反而似乎越来越严重了。 杨某感觉不太对劲,先去当地一家诊所看了看。医生说他这情况有点严重,最好去大医院。于是,当天下午4点半,杨某就在妻子的陪伴下前往了大医院。 可惜为时已晚,在医院检查的时候,就因为急性喉头水肿导致窒息身亡了。 杨先生不幸去世了,但身后事却折腾了好几年。 主要就是他这工伤认定的问题。 杨先生的家属认为,如果不是单位要调休,他也不会在被鱼刺卡住之后没有及时去就医。而且他出事的时候就在单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出了事,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结果当人社局调查后,却并不接受杨某家属的说法。鱼刺卡喉这一事故发生在午休期间,地点是其岳父母家中,时间地点都不在工作中,怎么能认定为工伤呢? 这种情况下,杨某家属只能选择了起诉。 这种延时出事故的案子还真不好判。 一审法院认为,既然杨某是在单位期间觉得不舒服的, 也的确因为上班耽搁了救援时间, 那就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一听,顿时就不干了,觉得简直是乱判,果断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同样支持一审判决,觉得杨先生是出现急性喉水肿是在上班时间加重的,理应被认为是工伤。 人社局仍然不服,觉得这和相关规定不符,而且可能会起到示范效应,直接找到了省高院寻求再审。 这一次,省高院做出了不一样的判决。 法院认为,杨某吃鱼刺卡住的时间是1点左右,当时既不在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地点,之后上班感觉不舒服,然后自行去就医。 不能因为上班感觉不舒服就切割掉和中午吃鱼刺卡住的联系。 于是,省高院直接撤回了一审二审的判决,判处人社局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