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确山县,一女子开车时不慎撞了行人的腿,当时因为去医院检查没有大碍,双方选择私

雷雷说趣 2025-11-21 14:15:12

河南确山县,一女子开车时不慎撞了行人的腿,当时因为去医院检查没有大碍,双方选择私了。可没想到在3年后,女子的账户突然被冻结,这才知道被对方给起诉了,还索赔16万元。女子这才发现,对方居然在3年里因为腿部问题住院了119天,可当女子提出去做鉴定时,对方始终不配合。(来源:蓬勃新闻) 据刘女士透露,她是在2022年11月4日上午7点42分左后,开车不慎剐蹭到了一名路人女子的腿部。 当时刘女士的车速很慢,所以没有对路人女子造成了重大伤情,就轻微的碰擦了一下。 刘女士没有和路人女子做过多争辩,她知道这是自己的问题,因为事发路段没有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之分,所以要让行人先行。于是刘女士提出要带对方去医院做个检查。 路人女子同意后,二人一起前往医院,可路人女子不同意拍CT,认为有辐射,要求做核磁共振检查,当时花了1000多元。 检查完后,医生说没什么大事,这让二人都放了心。不过,刘女士还是通过微信给路人女子转了500元表示歉意,路人女子也选择了接受。 次日,路人女子联系刘女士说右腿的膝盖部位疼得厉害,要求刘女士负责。刘女士虽然买了点药送了过去,但对方却要去驻马店检查理疗,还让刘女士出了油费。 再后来,女人女子称医生让她在医院做理疗,所以刘女士必须出钱。一个月后,交警队让刘女士去处理事故时,对方又拒绝调解。 时间一晃到了今年4月份,刘女士的微信账户突然被冻结了,打听下才知道被路人女子给起诉了,向其索赔16万元。 根据对方提交的证据显示,从事故发生后的3年期间,路人女子一直在治疗,共住院119天。 刘女士感到十分奇怪,明明3年前带路人女子去检查时,腿部什么问题都没有,她怀疑路人女子是故意骗钱,于是提出要去做第三方伤情鉴定,但对方拒绝配合,甚至反问女子当初为何不报警。 对于这位路人女子的提问,其实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的依据。 交通事故处理可以通过交警调解,也可以通过私了解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路人女子在3年前去做检查时,并没有查到什么问题,所以刘女士选择私了解决也没有问题。 有网友认为,遇到交通事故千万不要私了,很容易被坑,宁愿报警处理。 但也有网友认为,这事儿真不好说,说不定行人正是因为那次碰撞,留下了后遗症,只是之前没检查出来。 对于网友说当年可能没检查出来,其实这个说法也没有什么依据。 当年刘女士可是带着路人女子选择了更好的核磁共振检查,比拍CT还查得清楚。医生都说没有问题,只需要回家休养几天。可路人女子却住了119天的医院,这明显就是不合理的治疗。 更何况,据刘女士所说,路人女子之后的检查都是自己去,不让刘女士跟着,还让刘女士掏钱出油费,这也十分的奇怪。 现在刘女士要求做第三方的司法鉴定,看看路人女子的实际病情,可路人女子拒不配合。这种种行为无疑是在告诉刘女士,此处存在很大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也就是说,路人女子既然主张自己的腿伤是当年被刘女士的车给撞的,那就应当提交诊断报告,以及司法鉴定报告,确定腿伤与刘女士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路人女子拿不出证据,则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当然,那个驻马店的医院也需要查查,如果路人女子的腿部没有什么伤情,却要住院119天,是不是存在谎报伤情的情况,或者过度医疗的情况。 最后,这起事件也给我们提了个醒,如果遇到交通事故,千万别图省事私了,最好是第一时间报警,让交警来处理,固定好证据,明确责任,这样事后反悔也不成了。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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