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男子和妻子感情不和离婚,但为了孩子考虑,离婚不离家,依然共同生活。两年后,男子发现前妻经常夜不归宿,甚至带其他男人回家过夜,他瞬间心生恨意,产生了报复心理。于是,他揣着一把匕首,开车撞翻情敌,见他倒地呻吟,又倒车继续碾压。幸亏对方反应快,藏到了车缝里,男子没有放弃,多次撞击,好在没有撞上人,撞坏了好几辆车。事后,他假装交通事故报警,但通过警方调查,男子悲剧了。 2022年,邹某和妻子李某因为感情问题办了离婚,但孩子还小,为了不影响孩子,两个人商定,继续同居生活,算是“离婚不离家”。 刚开始一切都很和谐,双方相安无事,可从2024年8月开始,邹某突然发现前妻李某多次很晚回家,有时候甚至夜不归宿。 他心里越来越不是滋味,甚至忍不住胡思乱想,总觉得前妻在外面有人了。 按理来说,他们两人已经离婚,邹某就不应该管李某的事情,毕竟人家有再恋爱交往的自由,可邹某心里就觉得抓心挠肝的不舒服。 于是,邹某悄悄去查了前妻的通话记录,这一查,还真让他发现了问题,李某和一个叫冯某的人联系特别频繁。 更让他火大的是,他调取小区监控发现,冯某居然在9月25日晚上来过他家。 这下邹某彻底认定,这两人肯定有不正当关系。他越想越气,心里那股火压都压不住,甚至心生恨意,就想找冯某报复。 10月8日下午一点多,邹某揣着一把匕首,开车出门去找冯某。 他一路打听,得知冯某在当地一个快递仓库工作,就直奔目的地,果然,在仓库附近的路口,他看见冯某正开着快递三轮车出来。 邹某二话不说,一脚油门加速撞了上去,三轮车当场被撞翻,毫无防备的冯某也摔倒在地。 邹某下车一看,发现冯某还在呻吟,没有死,他不但没有停手,更没有施以援手,反而回到车上,倒车想再碾一次,以解心头之恨。 幸好冯某反应快,赶紧躲到了旁边一辆车后面,这才逃过一劫。 他倒车时速度太快,又把另一辆等红灯的三轮车给撞翻了,幸好那辆车的司机张某跳车及时,才没有受伤。 冯某吓傻了,为了保命,他赶紧躲到两车的车缝里,但邹某已经被报仇冲昏了头脑,毫无理智,他又两次开车冲向冯某。 虽然没把人撞成重伤,但把旁边两辆小轿车给撞坏了。 一下撞坏了这么多车,邹某怕事情再闹下去无法收场,自己也赔偿不起,便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谎称发生了交通事故。 交警赶到现场,邹某竟然大胆包天,没有说事情,试图隐瞒真相,直到民警调出监控,他才不得不承认自己是故意撞人。 后来经过鉴定,冯某身上有三处轻伤,包括左腿和右手骨折。 今年7月,法院一审认定,邹某犯了故意杀人罪,不过属于犯罪未遂,加上他后来坦白了部分事实,最终判了他六年有期徒刑,没收了作案工具越野车,并赔偿冯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将近13万元,另外还要赔被撞车主的维修费2万多元。 邹某不服,提起了上诉。法庭上,他辩称自己只是想伤害冯某,并不是想杀人,应该算故意伤害罪,不是故意杀人。 而且,自己属于犯罪中止,甚至有自首和立功表现,对赔偿金额也有意见。 但二审法院认为,《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核心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且积极追求或放任该结果发生,客观上需实施足以致命的暴力行为。 本案中,邹某因怀疑前妻与冯某有不正当关系,心生报复恨意,携带匕首蓄意寻找冯某,其出发时就带有明确的报复加害目的。 当发现冯某后,未作任何沟通直接驾车撞击,且在冯某摔倒后仍意图倒车补碾,后续又两次驾车冲向躲藏的冯某,全程主动追求“致冯某于死地”的结果,主观杀人故意清晰且坚定。 其次,车辆属于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工具,高速撞击人体足以直接导致死亡,邹某不仅首次加速撞击,还实施“倒车补碾加反复冲撞”的连续行为,手段极端且致命。 邹某停止犯罪的直接原因是“撞坏多辆车辆,怕赔偿不起、无法收场”,而非“主动放弃杀人”或“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属于犯罪未遂,不是中止。 若其属于犯罪中止,应在撞击后主动停止攻击、救助冯某,但邹某全程无任何悔罪或施救行为,完全不符合犯罪中止“自动性、有效性”的要求。 另外,他报警时没说真话,不算自首,也没有立功证据。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邹某实在是冲动又糊涂,既然离了婚,前妻和谁交往本是她的自由,两人只是为了孩子才继续同住,他却放不下执念,最后不但自己坐了牢,还赔上一大笔钱,真是得不偿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