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场监管局于11月22日发布的电动三(四)轮车经营、消费提示。不得以“无需驾照”等话术欺骗误导消费者;需亮照经营且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范围内;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等台账制度;不得销售未经工信部许可、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公告》的车辆;不得非法改装车辆;需如实向消费者告知车辆真实信息和使用范围。 电动三(四)轮车属于机动车,上路前需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号牌,且驾驶者应持有相应准驾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同时,郑州禁止摩托车(依法执行公务的除外)、低速载货车、三轮汽车等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上通行。购买时,查验经营单位是否具备合法合法营业资质;查验车辆国家标准及认证标识(CCC认证),确保与随车证书、合格信息一致;不购买无CCC认证、未经工信部许可且未列入相关公告的车辆;不购买无登记证书、出厂合格证和车辆检查一表的车辆;不购买改装、拼装车辆,也不私自改装已购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