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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父子俩承包鱼塘兼营宠物寄养,他们两次收寄了一男子的两条恶霸犬,因犬只性格凶

上海,父子俩承包鱼塘兼营宠物寄养,他们两次收寄了一男子的两条恶霸犬,因犬只性格凶猛被单独关在一区域。谁知凌晨,一老太出来散步,擅自进入鱼塘,惊动恶霸犬,两只恶霸犬冲出门将老太撕咬致死。父子无奈赔偿老太家属20万,而老太家属不满意,又将狗主人告上法庭,索要53万赔偿,父子被法院追加为被告,结果他们含泪长吁一口气!

老祁和儿子小祁承包了一处鱼塘,生活忙碌且平稳。

为了多份收入,爷俩洞察到宠物寄养这块是赚钱的机会,因为他们鱼塘地阔宽敞,有收寄的空间。

这个想法一实施,果然效益很好,很多是老客户,加上口碑长传,送寄的人很多。

申先生养了两只恶霸犬,这次是第二次送来寄养。

老祁已知这两只恶霸犬性情凶猛,便将它们单独关在最里面的一道门后的区域内。

这日清晨,小祁提着水桶想给鲤鱼投饵,再检查一下增氧机。

可当他走到鱼塘深处的犬只饲养区时,脚步猛地顿住,血液瞬间冲上头顶,手里的水桶“哐当”一声摔在地上。

两条被单独圈养的恶霸犬怎么出来了?它们正趴在地上,嘴角还挂着暗红的血迹,眼神里满是凶戾。

他下意识地四下张望,这一看把他魂都吓飞了。

不远处一位老人蜷缩着身子,满身血迹一动不动,身边散落着一个装着粽叶的布包。

小祁的心脏狂跳不止,颤抖着掏出手机拨通了报警电话:出、出大事了…

警方很快抵达现场,经确认,倒地老人已经死亡,死者是村里年近八旬的陈老太。

法医鉴定结果:陈老太的主要死亡原因为创伤性休克,系被犬只撕咬所致。

监控录像还原了事发经过:凌晨5点,陈老太早起散步,于5点半左右进入鱼塘深处,随后便从监控画面中消失。

这两条肇事的恶霸犬,就是申先生寄养在此的。

老祁双手抱着头,懊悔得浑身发抖。申先生第一次联系他寄养恶霸犬时,他也曾犹豫过,这狗看着就凶猛。

但申先生给的寄养费不低,他便动了心,没多想就答应了。

第一次寄养安全完成任务,所以第二次,老祁父子没犹豫就又接收了。

鱼塘外围装了铁丝网,还设了四道大门,他觉得这样已足够安全,便只给第一道门上了锁,犬只饲养区只用了插销固定,连个挂锁都没装。

他也没想着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没安排专人看管。偏僻的地方,谁会想到有人来?

事发后,面对陈老太家属的悲痛,老祁父子也痛心不已,虽老人擅闯鱼塘不该,可因自己疏忽,一条生命没了!

父子二话不说赔付了20万元,希望了结这场意外,还自己个安心。

陈老太的家属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中,好好的老人晨起散步,就这样没了。老人还随手采摘了粽叶,是准备给家人回来包粽子的,可他们再也吃不到她包的粽子了!

老人家属对父子俩20万赔偿并不满意,他们觉得陈老太死在申先生养的恶霸犬口下,他同样有侵权责任,于是将他告上法庭,索赔约53万元。

法院审理时,依法追加老祁父子为共同被告。

《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恶霸犬属于禁养犬只,申先生违法饲养并将禁养犬寄养他人,对犬只具有管理义务,应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4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老祁父子作为鱼塘经营者兼宠物寄养服务提供者,构成双重法律身份:

鱼塘虽为私有场地,但通过开设四道大门、允许他人接近水面粽叶等行为,形成事实上的半开放空间。

其未在犬只饲养区设置警示标志、未安排专人看管、仅对第一道门上锁而未对犬舍加锁的行为,明显未达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需对犬只逃脱伤人承担管理失职责任。

在申先生寄养期间,老祁父子成为犬只的实际管理人,其未对烈性犬采取更高标准的看管措施,导致犬只逃脱伤人,需与饲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鱼塘外围设有铁丝网及四道大门,在凌晨5:30无人值守时,陈老太擅自进入鱼塘隔离区域,可能是去采摘粽叶。

作为八旬老人,其认知能力与风险判断能力受限,过错程度应低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鱼塘管理者未设置警示标志,客观上降低了老人对危险的认知。

法院审理认为:老祁父子作为寄养服务提供者,未对寄养的烈性犬尽到安全看管义务,既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明显过错。

申先生违规饲养禁养的犬只,致陈老太死亡存在主要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由申先生承担主要责任,需赔偿30万。老祁父子承担20万元赔偿,扣除老祁父子已支付的20元。陈老太自行承担3万元的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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