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花了40多万,买了1套120平方米的房子,9年之后,她却被房主告知,这是非法占有她女儿的房子,要求女子赔偿18万的房租,并且搬出去,女子感到天都塌了,自己真金白银买的房子,住了9年,居然还要赔钱。 事情回到九年前,那年,郑大姐为了孩子,买了1套比较大的房子,方便孩子上学,她迫切需要买房子。 当然,她手上的钱并不是特别多,买房子当然希望能买1套经济实惠的。 她来到一个小区,看这里的卖房信息,意外发现有1套房子面积挺大的,有120平方米,并且还是1套毛坯房,价钱比较实惠。 她联系了房主钱先生,钱先生告诉郑大姐,他有2套房子,都在这个小区,面积都是120平方米,随便郑大姐挑选。 郑大姐得知这2套房子还是毛坯房,所以价钱比较优惠,她就去观看了这2套房子。 后来在和钱先生的交谈中,郑大姐知道,买1套房子只需40多万,对于当时的郑大姐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好消息,即使房子是毛坯房,她也可以慢慢装修,经济压力没有那么大。她当时挑选了其中1套房子买了下来。 但美中不足的是,钱先生告诉他,这是回迁安置房,只可以签房子买卖协议,但是房产证要过几年才能办下来。 郑大姐想想也正常,就没有把这件事当一回事,她迫切希望有个房子,加上这套房子价钱不贵,错过了就没有机会了,她赶紧和钱先生签了房子买卖协议。 他们签了协议之后,郑大姐也是非常爽快,一下子就把40多万全部付清,她保留了所有的收据以及房子买卖协议,等待房子过户,这套房子就是她的了。 郑大姐买到房,很高兴,一搬入房子,就开始装修,没住几年,这房子就装修得漂漂亮亮的。 房子装修好了,她和家人也住得安心了,唯一让郑大姐担忧的,就是这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 时间已经过去了好几年,房产证一直没有办下来,郑大姐只好联系钱先生,但是钱先生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 这一等待就等待了9年,这9年,因为有房子买卖协议在手,她倒也不是特别担心这件事,早办晚办都没关系,房子都已经装修好了,也住了九9的,在郑女士看来,这房子就已经是她的了。 不过等待了9年,郑女士还是盼来了好消息,钱先生的哥哥联系了郑女士,说让她准备6万元,准备办房子过户手续,可以拿到房产证了。 不过钱先生的哥哥得知郑大姐是全款付清了房款,就没有再问6万元的事,郑大姐也只需等待房产证。 但十几天过去,郑大姐没有盼来房产证,却盼来了一对母女过来大吵大闹,让郑大姐搬出房子,赔偿18万房租。 郑大姐一头雾水,不知道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自己真金白银买的房子,为何还要给别人赔18万,还要搬出去。 后来她才知道,十几年前,钱先生和前妻离了婚,还没离婚之前,就已经得到了拆迁安置房的通知。 当时他们已经决定好了,有1套房子留给女儿,另外1套房子属于他们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郑大姐买的房子,正好是钱先生和前妻的女儿的。 在房产证办下来了,房产的持有者是钱先生的女儿的,所以前妻这才带着女儿过来向郑大姐讨要房子。 面对这对母女的大吵大闹,郑大姐感到非常憋屈,当时买房子的时候,她是特意要钱先生的兄弟姐妹,签了字,证明房子是钱先生的,钱先生没有说实话。 如今郑大姐要把房子让出去,还要赔偿18万,她实在是无法接受这个事实。 同时,她觉得奇怪的是,钱先生的另1套房子已经过户给了买房子的人,唯独这套房子不能过户给郑大姐,郑大姐为了这件事,可真是愁得茶饭不思,昼夜难眠。 可是有什么办法呢?钱先生的前妻告诉郑大姐,他们已经起诉了钱先生,要求把这套房子归还给他们的女儿,如果他钱先生的前妻的女儿胜诉,那么这套房子就不属于钱先生的。钱先生和郑大姐之间的房子买卖协议就是无效的。 如今,钱先生不愿出面处理这件事,郑大姐只能等待判决结果,一旦判决结果出来,房子属于钱先生女儿的钱,郑大姐就要搬出房子。 如此一来,郑大姐的权益就受到了损害,那么郑大姐该怎么办呢? 首先,和郑大姐签订房子买卖协议的是钱先生,如果房子不是钱先生的,钱先生和郑大姐所签的房子买卖协议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既然他们之间的房子买卖协议是无效的,那么郑大姐就可以追究钱先生的责任,要求钱先生赔偿她的损失。 其次,钱先生的前妻要求郑大姐赔偿这9年的房租,这要求是不合理的。 毕竟郑大姐并不知道钱先生和前妻之间的事情,并非有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并非非法侵占他人的住宅,因此,郑大姐的行为并没有违法,不需要承担责任。 这件事也提醒了大家,买房是一件大事,切不可贪图便宜,一定要买可靠的房子。 那么你对郑大姐的事情有何看法呢?



说实话有错吗
还得陪他全款买房子的利息钱装修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