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德,男子结婚时,父亲分两次向其转了2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和支付彩礼。然而在

雷雷说趣 2025-12-13 22:47:40

湖南常德,男子结婚时,父亲分两次向其转了2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和支付彩礼。然而在父亲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后,继母却把男子告上法院,称那20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无权擅自处分,要求男子将20万元返还。(来源:第一现场) 据悉,小陈的父亲老陈和继母张阿姨是在2007年登记结婚的,双方均是离婚后各自带着一个孩子再婚。再婚期间,双方各自的孩子都还小,所以各自支付着抚养费。 在小陈成年且有了工作后,老陈未再给过钱,直到小陈结婚时,心疼儿子的老陈偷偷给小陈转去了20万元,用于小陈支付彩礼以及购买婚房,这也是老陈能为小陈最后能付出的了。 后来老陈因一起交通事故不幸去世,在处理老陈的遗产时,张阿姨才发现了老陈给小陈转的那20万元,气得和小陈大吵了一架,要求小陈还钱。 小陈认为基于风俗习惯,老陈给20万元用于彩礼和购买婚房这属于人之常情。 但张阿姨认为,老陈是在婚后拿钱给小陈的,这钱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且这个金额超出了家庭的日常开支,所以老陈的行为是违法的,他赠与小陈的行为不能成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老陈和小陈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在老陈赠与小陈20万时,一个是自愿赠与,另一个是自愿接受赠与,所以这份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张阿姨主张老陈赠与小陈20万的行为无效,但其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在建立这份赠与合同时存在虚假意思表示,违反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等行为。 法院认为,老陈与小陈之间的赠与关系,是基于父子二人的亲情。虽然老陈与张阿姨再婚重新组成了家庭,但父子亲情是不变的。 老陈在经济允许的情况下,支持小陈结婚并购置婚房,这符合社会的一般认知。如果张阿姨的孩子要结婚,其也可以进行适当的资助,这并不违反公序良俗。 当然,老陈瞒着张阿姨偷偷把20万交给小陈的行为也不合适,毕竟这20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老陈的确无权擅自处分这20万元。不过由于老陈与小陈之间的赠与关系并不违反公序良俗,也没有任何可撤销赠与合同的条件,所以赠与合同仍合法有效。 此外,老陈已经去世,这是他在世时对小陈作出的最后的付出,也应当尊重老陈的意愿。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阿姨的全部诉请。张阿姨还有点不服,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最后,这夫妻之间还是应当互相关爱,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的,否则很难长期维持稳定的夫妻关系。老陈之所以不告诉张阿姨转钱给小陈,大概率是因为毕竟拿夫妻共同财产给自己的儿子,怕对方心理不舒服。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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