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新型“围猎”!借住房屋可能构成受贿罪近年来,党和国家持续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

小何哥笑说商业 2025-12-16 17:04:53

警惕新型“围猎”!借住房屋可能构成受贿罪近年来,党和国家持续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腐败手段也随之复杂化、隐蔽化,新型腐败和隐形腐败问题日益凸显。有的请托人以出借房屋为名、行利益输送之实,而个别国家工作人员却对借住房屋与受贿的法律边界认识不清,误将“无偿借住”视作“朋友间帮忙”,安排家人长期占用请托人房产,最终被依法认定构成受贿罪,受到刑事法律的严厉惩处。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01案情简介2002年至2016年间,高某利用其担任某国家机关领导职务,负责某专项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谋取利益。其间,因高某之父患病由家人照顾,想要改善居住条件,故自2003年1月至2016年12月,林某提供其名下一套房产供高某父母、姐姐等亲属借住,直至高某父母去世,高某姐姐退出房屋归还林某,高某及其亲属均未向林某支付任何费用。经评估,该套房产上述期间内租金为人民币130余万元。另查明,2003年9月,高某还以借款为名非法收受林某为其支付的购房款人民币24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在家属的协助下退赔赃款,且涉案房产已被查封,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并对在案财物依法予以处置。02以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本案中,被告人高某作为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具有负责某专项工作的职务便利,并实际利用其职务便利为请托人林某谋取利益。尽管高某和林某均辩称高某家属系借住林某房屋,且在借住事由消失后已将房屋退还,但高某家属实际占用该房屋长达十四年之久,经专业评估,该期间内该房屋的市场租金总额高达人民币130余万元,而高某及其家属始终未向林某支付任何费用。上述事实表明,林某实际是以“长期免租”形式,向高某输送房屋使用权所对应的财产性利益,双方事实上形成了隐蔽的权钱交易关系。据此,法院结合双方权钱交易背景、行为持续时间、利益实际价值等因素,依法认定高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并以该期间内经评估认定的市场租金总额作为受贿数额,最终作出前述判决。03以案讲理怀德以自重,明法以自守,保持坚定的理想信念,砥砺严肃的生活作风,才能行稳致远、有所作为。在此,提示各级领导干部: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始终保持对权力的敬畏感,坚持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坚决杜绝把权力视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的错误观念。其次,要自觉净化“朋友圈”“社交圈”“生活圈”,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尤其要对温情脉脉、化整为零、细水长流等新型、隐性“围猎”方式保持高度警惕,避免陷入别有用心者的“陷阱”。最后,要增强法治意识,加强法律学习,及时纠正“借住借用只是人情往来”“事后归还便不违法”等认识误区,切莫因一时之利断送政治前途、人身自由和家庭幸福。04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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