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已婚男子去足浴店按摩,和女技师发展为情人关系,甚至还一起同居。同居期间,男子不仅给女技师挥金如土,还不忘在特殊的节日发1314和520转账浪漫一下,更是让女技师叫上她的同事一起喝酒唱歌,短短两年时间里,男子共计给女技师挥霍49万元。妻子得知这一切后,羞愧难当,当即提出离婚,还把男子和女技师告上法庭,要求归还49万及利息。女技师一口咬定,她不知道男子已经结婚,而且这些转账全部用于足浴点钟和共同生活支出,不愿意退还。法院审理后,最终这样判。 2022年7月,韩某走进一家足浴店放松,不成想,这次消费竟改写了他和妻子的婚姻轨迹。 按摩时,他和女技师吴某甲聊得非常投机,韩某忍不住多去了几次,一来二去,两人暗生情愫,很快突破了道德底线,发展成情人关系。 从此以后,韩某把家里的妻子吴某乙抛到了脑后,一门心思扑在吴某甲身上,沉浸在恋爱的新鲜感中。 他不仅和吴某甲在外同居,每周有四五天都腻在一起,还对她挥金如土。 平日里,吴某甲一说没钱了,韩某二话不说就转过去大笔钱款;每逢情人节、妇女节、七夕、520等这些特殊的日子,他更是会准时发去1314或者520的转账,变着法子讨吴某甲欢心。 韩某爱热闹,虚荣心爆棚的他,经常让吴某甲喊上足浴店的同事一起喝酒唱歌,席间的消费也全由他买单。 韩某沉浸在这种偷偷摸摸的浪漫里,觉得为情人花钱是理所当然,丝毫没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早已触碰了婚姻的红线。 而另一边,吴某甲明知韩某有家庭,却还是心安理得地收下他的转账,甚至认为这些钱是韩某给她的陪伴补偿和代垫报销。 就这样,短短两年时间,韩某在吴某甲身上花出去的钱高达489294元。 纸终究包不住火,2024年春夏之际,妻子吴某乙偶然发现了韩某的秘密。 看着那些暧昧的转账记录和两人同居的证据,她羞愧难当,只觉得这段婚姻再也没法继续下去,当即提出了离婚。 离婚后,吴某乙越想越咽不下这口气,这些钱都是她和韩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韩某凭什么瞒着她私自赠与外人? 于是,她一纸诉状将韩某和吴某甲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返还49万元及利息。 法庭上,吴某甲承认她确实收到韩某给的转账49万元,但她一口咬定不知道韩某已婚的事实,收的钱是韩某点钟的费用和日常开销。 吴某甲表示,韩某经常让她叫同事们一起喝酒唱歌,其中有不少是“买钟”的费用,都是她垫付以后,韩某又转给她的。 韩某给她在情人节、妇女节的特殊转账,也是情侣之间的赠与,这样的转账也不应该退还。 至于大额转账,这些钱大多数用于她们共同生活的费用,凭什么让她承担,这些钱也不应该退还。 韩某则坦言,小额转账是给吴某甲的“买钟费”,大额的都是对方主动索要的。 法院查明,两人都已婚,且存在不正当同居关系,吴某甲也确实收到了韩某近49万元转账,期间仅转回26878.88元。 对此,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一、法院认为,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韩某在与吴某乙婚姻存续期间,与同样已婚的吴某甲发展不正当情人关系并同居,其向吴某甲的转账本质是基于婚外情的赠与行为。 从转账细节来看,情人节、七夕节的1314元、520元等具有特殊浪漫含义的款项,直接印证了赠与的情感依附属性,完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和社会公序良俗。 即便吴某甲辩称不知韩某已婚,但法院已查明双方均已婚且长期同居,其抗辩缺乏事实依据。 因此,案涉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二、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吴某乙有权要求退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韩某向吴某甲转账的489294元属于其与吴某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既侵犯了吴某乙的财产共有权,也超出了日常家事代理的合理范围。 法院审理认定,韩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但考虑到部分转账确实用于消费支出,不能全部算作赠与。 最终,法院判决,韩某赠与吴某甲20万元的行为无效,吴某甲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吴某乙20万元,对于吴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韩某婚内出轨不说,事情败露后,又联合妻子追讨这些转账,让吴某甲落得个人才两空的下场,真的是够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