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花13888元,买了张酒店单人自助餐年卡,每天可用一次,早中晚任选,仅限本人或亲友使用,可2个月后,女子出差,要好几个月才能回来,期间朋友要用,发现卡被酒店停了,女子找酒店理论,酒店说她在咸 鱼上倒卖,违反规则,女子急了,不知道这个规则,一共卖了8单800元,最后一单还给退了,可酒店停卡,导致她大量权益不能用了,因此她提出,要酒店退还一半卡钱,酒店却不同意,还报了警,说她吃霸王餐,女子: 他们欺 诈 营 销! 2024年12月12日,庞女士来到温某姆酒店,一位张经理向她推销,他们店里推出了年卡,一年365天,每天都可以到酒店吃饭。 这张卡13888元,看起来很贵,可是平均到每天,只需要花38元,就能吃到美味的自助餐。 庞女士立刻买下,这张卡早中晚任选一餐,仅限本人和亲友使用。 买完之后,一直到2025年1月和2月,她吃饭的次数较多,她大概一算,自己在餐厅,一共吃了79次。 可2月底的时候,庞女士去了外地,短时间内,回不去杭州。 庞女士就想,以她对餐厅优惠券的经验,所有的券都可以转让。 因此,她以为这张年卡也是如此,反正自己也用不完了,不如挂到咸鱼上进行售卖。 庞女士挂上之后,一共就成交了8单。 4月17号这天,有位朋友和她聊天,闲着没事,打算去这家酒店吃饭。 庞女士打开页面,想给朋友截图,可她发现,页面不能正常显示。 庞女士联系张经理问,张经理回复,说酒店发现她在咸鱼上倒卖,因此她的卡被酒店停用了。 酒店表示,要想继续使用,必须带上身份证和停止倒卖保证书来酒店协商。 可庞女士表示,办卡时说凭二V码就能消费,事先没有约定,现在我不接受。 11月28号,她回到了杭州,立刻就来餐厅处理。 经理把页面打开,上面显示: 杜绝二次售卖,限本人或亲友使用。 如需退款,将收取3%违约金,一经激 活不可退款。 庞女士承认,的确是在咸 鱼上卖过几单,但她卖卡并不是故意,因为她并没看到这样的规则。 可酒店认为,早在4月之前,就有客人投诉,因为年卡二V码3分钟刷新一次,如果在咸 鱼上交易,根本完不成付款流程。 这就导致,买家下单,来吃饭时用不了的情况,自然酒店就知道了倒卖的情况。 酒店方面还让自己的朋友去咸 鱼上试 探购买,以此确认卖家就是庞女士本人。 但庞女士认为,这是酒店设置的陷阱,她1700元的成本,一共卖了800块钱。 并且她已经退了最后一位客人的钱,而这个客人,还用了她的卡把饭吃了。 她11月底回来以后,到酒店又吃了几次饭,但酒店每次都给她开出一张高价的消费账单据。 酒店还报了警,说她吃霸王餐,因为她的卡是在今年的12月12日就到期了,但到期后她还来消费了几次。 关于使用次数和期限,双方算法也不一样。酒店统计,从开卡到4月17日暂停,120多天里庞女士一共用了92次。 酒店认为,年卡有效期就是一年,到12月12日自然截止,但是13号,14号,庞女士还来吃饭。 但庞女士觉得,因为酒店从4月份开始,就单方面停了她的卡,导致中间有大量时间她无法使用。 因此庞女士认为,这个截止日期不应该这么计算,自己付的是一整年的钱,就应该享受完365次。 如果酒店不让消费,就该把没用完的时间或者次数补偿给她。 原来她带朋友来吃饭,消费是计入年卡次数的,也就是说,朋友来吃,也是免费,只需要消耗她一次吃饭的权益。 但是自打卡被停用,她带朋友来,酒店就要求她朋友按425元一位单独买单。 这比她年卡平摊下来38元一次的价格高出了太多,虽然朋友最后自己付了钱,但庞女士认为,酒店违背了当初的承诺。 12月中旬,庞女士又和酒店沟通,酒店表示,只要庞女士承诺不再转卖,卡就可以继续使用。 酒店提出,把庞女士年卡延长到2026年1月30日,但庞女士拒绝。 如果酒店没有停卡,那么她就认同12月12日到期的期限。 但是因为酒店停卡,导致她大量的权益无法享受,庞女士认为,酒店欺诈营销,侵害到了她的权益。 因此她要求,酒店退一半的钱给她,目前,庞女士向市场监管部门反馈了情况。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对方要求予以说明;未履行该义务致使对方未注意、理解的,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酒店杜绝二次售卖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无加粗等合理提示,推销时也未向庞女士提及。 因此,庞女士可主张该条款无效,酒店单方面停卡已经构成了违约。 庞女士转售的行为虽然有不当之处,但酒店停卡,导致庞女士大量权益流失。 酒店拒退相关费用,显然有失公平,双方应就庞女士未使用的权益进行协商补偿处理。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王哥说法 多学法律少吃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