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17岁女孩和17岁男孩认识十几天后,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女孩邀请男孩去自己家中居住,说好两人分房睡,可男孩坚持留在女孩房间,跟女孩发生了关系。 事发后,女孩报警称男孩侵犯了自己。 可男孩母亲却说:是女方主动邀请我儿子去她家居住的,我儿子没有任何暴力行为,两人在电梯里还有亲密行为,女孩是诬告。 可法院判决结果令人意外。 这起案件发生在2023年秋,涉事女孩小琳(化名)与男孩小浩(化名)均为郑州某中学高二学生,通过同学聚会偶然相识。 两人年纪相仿,兴趣相投,线上线下频繁互动,短短十几天就互生好感,口头确立了恋爱关系。 事发当晚,小琳父母因工作原因出差在外,独自在家的她觉得孤单,便主动邀请小浩来家中暂住,明确约定两人分房休息,小浩当时爽快答应。 小浩抵达后,两人在客厅聊了一会儿天,临近深夜时,小琳提醒小浩去客房休息,小浩却以害怕、想多陪伴为由,坚持要留在小琳房间的沙发上凑合一晚。 小琳性格内向,碍于情面没有强硬拒绝,只叮嘱他安分待在沙发上,自己则躺在床上休息。 凌晨时分,小浩趁小琳半梦半醒之际,靠近床边对其进行纠缠,不顾小琳的躲闪与抗拒,强行与她发生了关系。 事发后,小琳又羞又怕,清晨便哭着联系了闺蜜,在闺蜜的劝说下,鼓起勇气拨打110报警,称自己被小浩侵犯。 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传唤小浩到案询问,小浩起初否认侵权行为,辩称两人是恋爱关系,发生关系是你情我愿。 小浩母亲得知情况后,情绪激动地赶到派出所,拿出手机里的监控截图为儿子辩解。 截图显示,小浩进入小琳家小区电梯时,两人有牵手、拥抱的亲密举动,她据此认为是小琳主动示好,邀请小浩上门就默认了亲密行为,儿子没有使用暴力,小琳纯属事后反悔诬告。 双方各执一词,案件陷入争议,民警随后调取了小区监控、提取了相关物证,并分别对小琳、小浩及双方闺蜜、同学进行询问取证。 调查过程中,小琳始终坚称自己是被强迫的,事发时明确表达了抗拒,只是力气不如小浩,无法挣脱;小浩则改口承认小琳有过躲闪,但认为恋爱中的亲密行为无需过度纠结,不算侵犯。 案件随后被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考虑到双方均为未成年人,检察院先尝试进行刑事和解,组织双方家长沟通协商。 小浩母亲坚持儿子无过错,拒绝道歉和赔偿,要求小琳撤回指控;小琳父母则坚决维护女儿权益,不同意和解,坚持追究小浩的法律责任。 协商无果后,检察院以涉嫌侵犯罪对小浩提起公诉,案件依法开庭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采用不公开审理方式进行。 庭审中,双方律师围绕“是否存在强迫行为”“恋爱关系是否影响定性”展开激烈辩论。 小浩辩护律师认为,两人是恋爱关系,女方主动邀请男方上门,电梯内有亲密行为,且男方无暴力胁迫,应认定为自愿发生关系;小琳代理律师则指出,自愿同居不等于自愿发生性关系,小琳明确拒绝后,小浩仍强行为之,侵犯了小琳的性自主权。 法院结合证据链综合研判,认为小浩明知小琳拒绝仍强行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侵犯罪,鉴于双方均为未成年人,小浩系初犯,且归案后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小浩犯侵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同时责令其父母对其加强管教,定期接受社区矫正。 这个判决结果超出了双方预期,小浩母亲虽仍有异议,但在律师的劝说下,放弃了上诉,接受了判决结果。 案件落幕,却给两个家庭和未成年人带来了深刻的教训。 青春期未成年人对恋爱和性缺乏正确认知,容易因一时冲动犯下错误,而家长对孩子的性教育和价值观引导缺失,也是此类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小琳虽为受害者,但主动邀请异性独居家中,也暴露了自我保护意识的不足;小浩则因漠视他人意愿,付出了法律代价,人生留下污点。 当地社区和学校得知案件后,针对性开展了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和性教育讲座,用真实案例警示青少年,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法治观,学会尊重他人、保护自己。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便双方是恋爱关系,即便均为未成年人,也不能逾越法律红线,性自主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未经同意的亲密行为,都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对未成年人而言,恋爱应建立在相互尊重、共同成长的基础上,恪守法律和道德底线,才能避免因一时糊涂酿成大错。 信源:郑州17岁女孩邀男友同住被性侵!男孩被拘留,女孩事后称:我想你-鋭娱之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