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男子嫌碍事,推了把隔壁摊位客人的推车,隔壁摊主看见后和男子争吵起来,并

每日案论 2025-12-27 12:29:54

广西柳州,男子嫌碍事,推了把隔壁摊位客人的推车,隔壁摊主看见后和男子争吵起来,并先动手给了男子一拳,男子也不甘示弱,冲上去将摊主撂倒,按住他的头撞击地面进行反击,男子万万没想到,事后他被行拘3天,而先动手的摊主只被罚款100块,他心里不平衡,一纸诉状告上法院,结局让人意想不到!网友: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 赵某和钱某在同一个市场里做小生意,两家门面紧挨着,平常竞争就挺激烈。 那天早上,市场刚开门,顾客熙熙攘攘的。 钱某门前来了一位大妈,她把购物用的手推车停在了摊位边上,转身去挑东西去了。 赵某瞅见这推车挡着了过道,心里一阵不爽,觉得这车太碍事。 他一冲动,就上前把那推车推开了,还推到老远的一个角落。 钱某恰好看到这一幕,也火了,他冲着赵某吼:你这人干啥呢?推我顾客的车,找茬儿是吧? 赵某也不示弱,回喷道:我就推了咋地?这过道是你家的啊?" 两人你一言我一语,嗓门儿越扯越大,吵得周围摊主都探头看热闹。 吵着吵着,赵某更来气了。他心想,早就看钱某这孙子不顺眼了,今天非得给他点颜色看看! 不过,赵某没动手,而是冲上前把钱某摊位上放着的货物掀翻了。 钱某一看自家东西被糟蹋了,那股火气直冲天灵盖。他想都没想,抡起拳头就朝赵某脸上招呼过去。 赵某毫无防备挨了一拳,脚下踉跄着退了两步。这时候,钱某倒没追上来打,他站那儿喘着粗气,嘴里还骂骂咧咧的,但手上没再动弹。 等赵某缓过劲儿后,他觉得自己不能白挨打?,于是,他冲上去,一把抓住钱某的手腕,使劲一拽,把钱某摔了个四脚朝天。 钱某躺在地上还没反应过来,赵某已经扑上去,双手死死按住他的脑袋,狠狠地往水泥地上撞。 钱某疼得直叫唤,挣扎着反抗,赵某这才松开手。 钱某爬起来,掏出手机就报了警。 警察很快赶到现场,把两人带到了派出所。钱某去了医院验伤,医生一查,说是轻微伤。 他头上有包,身上几处淤青,不算太严重,但疼是真疼。 后来,民警组织调解,就问赵某和钱某:这事儿你们愿意私了的话,谈个赔偿方案。 可赵某咬死说自己没错,一分钱都不肯掏,钱某呢,要求赔医药费不说,还得补货钱。 两人互不相让,迟迟没谈拢,最终调解失败了。 这样一来,就得按规矩处理这件事了。 民警给赵某定了"殴打他人"的罪名,罚他行政拘留3天。钱某呢,虽然先动手打人,但情节轻点,最后罚100块钱。 赵某一听这结果,肺都快气炸了。他心里不服的很!明明钱某先打的他,他还手不是天经地义吗?他不还手,等着继续挨打吗?这咋成他的错了? 他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该免罚。 然而,法官审理认为,事情一开始,赵某就不占理。 他没事推走人家顾客的推车,这就算故意找茬。吵架时,他还掀翻了钱某的货物,这个举动也算是把小事搞大了。 钱某打那一拳确实不对,但人家打完就住了手,没再追着打。这时候,冲突已经停了,赵某完全可以躲开,或者跑远点报警。 可赵某呢?他立马冲上去又是摔又是撞的,在法官看来,这不算正当防卫,这叫殴打他人,和正当防卫八竿子打不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赵某与钱某的冲突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赵某故意将钱某门面顾客的手推车推离,引发口角,并推落钱某货物导致冲突升级。 第二阶段是钱某先动手打赵某一拳,赵某抬手招架后退后,钱某未继续攻击,但赵某却主动上前将钱某摔倒在地并按住其头部撞击地面致其轻微伤。 判断“殴打他人”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具有主动攻击性及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法官认为,钱某先动手打赵某一拳,属于违法行为,但其在赵某后退后已停止攻击,此时“不法侵害”已终止。 赵某此时若选择躲避、报警或寻求他人帮助,完全可避免进一步冲突,但他选择主动实施摔、撞等暴力行为,且在钱某已被制服的情况下仍持续攻击,明显超出“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被动性”和“必要性”要求。 因此,赵某的行为被认定为“主动殴打他人”,符合第四十三条“情节较重”的情形,公安分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驳回了赵某的起诉,维持了拘留3天的处罚。 有人说,两个人发生冲突,挨打的一方。在还击的力度上,应该是非常难把握的。为了阻止对方继续施暴,击打对方哪个部位,打多大的劲儿,对方有多大的承受能力,要精确估算。以达到制止对方继续犯罪,又不伤害对方的程度。这些被打者是难以做到的,所以还是以不还手为好。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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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拉小魔仙儿

乌拉拉小魔仙儿

1
2025-12-27 13:25

就是说人家给你一拳头,你差点把人家打死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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