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男子与隔壁店铺老板发生争执,男子气不过推倒隔壁的货,隔壁老板抬手朝着男子打了一拳,随后双方就打了起来。报警后,双方不能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隔壁老板鉴定为轻微伤,警方就以男子殴打他人为由处以行政拘留3日处罚,对隔壁老板罚款100元。男子不服处罚,认为先动手的是隔壁老板,自己还手算自卫,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引发热议! 赵某和钱某同在一个市场里做生意,而且还是邻居,平日里是抬头不见低头见,免不了经常发生摩擦,平日里积累下来的矛盾也不少。 在2024年4月,赵某闲来无事在自家店铺门前闲逛,看到钱某的门脸里满满当当的客人,心里生气,就把钱某顾客的手推车推到了远处。 钱某店铺的顾客买完东西找不到手推车,往远处望去才发现手推车被推走,就跟钱某告状。 钱某不用看监控都知道是谁做的,于是就和赵某争执了起来。两个人争吵的很激烈,你一言我一语互不退让。 本来不大点的事,但是一翻起旧账来就气不打一处来,赵某一气之下就把钱某的货品推倒了,货品散落一地。 钱某也不是怕事的人,抬起胳膊就朝着赵某挥了一拳。赵某被实实在在的打了一拳,虽然抬手招架了一下,但还是退后了两步。 赵某火气腾一下就燃了起来,抓着钱某的手把钱某摔倒在地上,然后用力将钱某的头朝着地上撞击。 钱某奋力反抗,反抗了很久,赵某才松开了钱某。钱某马上掏出手机报警,警方赶到后控制了局面,并让头部受伤的钱某先去治疗,然后再进行处置。 钱某到医院救治后,做了鉴定,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钱某拿着鉴定书来到公安分局,看看赵某得赔多少钱。 赵某看了一眼鉴定结果,不以为然,虽然受伤的是钱某,但是赵某并没打算赔偿多少,而钱某要的价格又挺高的,双方就赔偿的金额争吵半天也没有达成一致。 警方本着调解的方向在劝说两个人,但是两个人还是互不相让,没有办法,警方只能按照规定对两个人做出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钱某受伤,有鉴定结果为证,因此警方认定赵某殴打了钱某,致其受伤,对赵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钱某是先动手的一方,没有钱某的动手也不会有后续的殴打,因此警方对钱某处以罚款100元的处罚。 警方做出处罚后赵某不服,先动手的没被处罚,反而是他为了保护自己还手的被罚,认为警方处罚的不合理,起诉至法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赵某认为警方处罚的不合理,诉求撤销处罚。赵某主张与钱某发生动手的行为属于自卫,并非是殴打,所以不应该对其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反而是钱某,在双方发生口角后动了手,是升级双方矛盾的主要诱因,但是钱某却只被罚款100元,赵某认为不合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 赵某与钱某发生争执是因为赵某将钱某的顾客手推车推到了远处,赵某首先就存在过错。 在双方发生口角争执的时候,赵某还将钱某的货品推翻,激发了双方的矛盾,让矛盾升级,赵某也存在过错。 虽然钱某先动手打了赵某,但是赵某抬手招架并退后2步,钱某并没有继续追上去对赵某进行殴打,钱某不存在对赵某实施了紧迫的不法侵害。 赵某可以躲避钱某的殴打或者是报警处理,但是赵某却立即还手,将钱某按在地上撞击头部。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钱某被赵某控制住后,赵某依旧对钱某实施了殴打的行为,主动攻击性强,采用了明显不相当的暴力,缺乏正当防卫的意图和必要性,属于主动殴打他人。 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进而动手,双方都存在过错。钱某虽然受伤,但是属于轻微伤。 因此警方认定赵某殴打他人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对赵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裁量适当,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