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的小雨家住某小区,邻居小张工作忙经常点外卖吃,可送到门口后总是丢,又没监控找不到小偷,气得不行。这次,小张为教训小偷,点了份变态辣,小雨玩耍时看到小张家门口的外卖,没忍住拿回家吃了。没多久,他肚子剧痛还呕吐,家长赶紧把他送去救治,诊断是急性肠胃炎,花了2000多元。家长觉得是小张点的餐太辣害了他们的孩子,找上门要求赔偿。小张这才知道是小雨偷拿,坚决不赔,称是自己合法买的,点的辣度是自己的自由。 据澎湃新闻客户端报道,小雨的家长跑到小张家里,一进门就开始指责,说小张故意点那么辣的,就是想害他们家孩子。 小张当时就懵了,自己点个外卖,怎么就成害人了呢?自己点的餐被偷了这么多次,好不容易想出这么个办法,结果还被倒打一耙。 从常理推断,小张主要是为了教训偷他点的餐的人,并非针对小雨,没有故意害小雨的主观故意。 小雨家长觉得,孩子才7岁,什么都不懂,小张点那么辣的餐,就是没考虑到孩子的承受能力,就是故意陷害。他们觉得小张应该为孩子的医药费负责,必须得赔偿他们这2000多元的损失。 可小张觉得特别委屈,自己合法买的餐食,点个自己喜欢的辣度,这是自己的自由。而且自己点的餐丢了那么多次,一直找不到小偷,这次就是想给小偷一个教训,谁能想到是小雨偷的呢?谁能预料到是小雨来偷的呢。 这时,有人觉得小雨家长说得有道理,孩子那么小,小张点那么辣的餐确实不合适,应该赔偿。 但也有人觉得小张没错,是小雨偷餐在先,小张只是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应该赔偿。 因为大家站的角度不同,小雨家长从孩子受伤角度,觉得小张有责任;而其他人从维护权益角度,觉得小张合理合法。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小张点爆辣餐食的行为,并没有侵害小雨的故意或者过失。小张点的餐是为了自己食用,选择辣度是他的个人自由,只要这个餐食本身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就不存在过错。 而小雨偷拿小张点的餐,这就属于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占他人财物的,应当返还财物,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小雨才7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家长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导致小雨偷拿并食用后生病,所以小雨家长应该承担全部的损失。 小雨偷拿点的餐造成小张财产损失,家长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依据法律小张有权向小雨家长索赔。 在这件事里,小雨家长的做法真的不太合适。孩子犯了错,家长应该先教育孩子,让孩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而不是一味地指责别人。 而且,孩子偷拿别人东西,这本身就是不对的,家长没有及时纠正,反而觉得别人点点的餐有问题,这怎么能行呢? 小张虽然出发点是为了教训偷点的餐的人,但是这种做法也有点欠妥。毕竟点那么辣的餐,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万一真有人因为吃了这个点的餐出了大问题,那自己也可能会有麻烦。 不过,从法律上来说,小张是没有过错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结果就是,小张无需赔偿,小雨家长应承担全部损失。 小张点爆辣的餐,这完全是他个人的自由。 《民法典》里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小张点的餐,选择什么辣度,这是他根据自己的喜好和需求来决定的,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侵害到小雨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所以不构成侵权。 小雨多次偷拿小张点的餐,这属于盗窃行为,侵犯了小张的财产权。 家长得管好孩子,别让小错变成大祸。孩子在小的时候,就像一张白纸,家长就是那个画画的人,如果家长不正确引导,孩子很容易走上歪路。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小张没有过错,小雨家长应该为自己的监护不力买单。 在生活中,要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权益,也要教育好自己的孩子,让他们做一个有道德、有法律意识的人。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