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小哥电动车被他人擅自骑走,找到时车钥匙被拔除,车辆无法正常启动,导致无

芹姐说法 2025-12-31 11:53:36

江苏无锡,小哥电动车被他人擅自骑走,找到时车钥匙被拔除,车辆无法正常启动,导致无法正常工作,而涉事人员却拒不赔偿,称因车辆外观好看临时借用一段距离。更让人没想到的是,民警调查后称不构成盗窃,仅对其进行了口头教育。 江苏无锡,张先生是一名送餐骑手,每天的工作就是骑着自己电动车风里来雨里去的奔波。 因工作性质,坐骑一定要合适,张先生的电动车就是如此,不仅外观炫酷,而且动力很足,陪伴着张先生的工作。 这天,张先生像往常一样准备工作,可是却发现自己的电动车却不见了踪影。 张先生几经搜索无果后,他一下子有点慌神,连忙扩大搜索范围。 终于,在张先生的不懈努力下,车子在当地一所学校附近被找到。 可是与之伴随而来的是另一个不好的消息,车钥匙已经不在车上,车子根本无法正常启动。 而对于张先生的职业来说,电动车必不可少,如今电动车被迫罢工,张先生的工作也只能按下暂停键。 对于眼前的困境,张先生没有多加思索,便选择报警处理。 民警赶到现场后了解具体情况便开展调查,很快就找到了涉事人员。 可是涉事人员却一脸无辜的向民警表示,自己只是觉得车子很好看,想骑一段体验一下罢了,而且并没有对车辆造成损毁,只是骑了一段距离而已啊。 可是张先生心里很委屈啊,因车辆丢失导致自己无法正常工作,那这其中产生相应误工损失,谁来承担呢? 而且,张先生也想,自己的电动车好好的停在那里,别人觉得好看说骑走就骑走,害得自己不能正常工作,这满肚子的委屈都要自己咽下去吗? 因此张先生提出让涉事人员来承担这段时间的误工损失,却不料遭到对方一口拒绝。 双方一时之间陷入僵持。 最终,民警做出回应,认为涉事人员骑走车辆后并未进行二次售卖、抵押等处置行为,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存在非法占有车辆的意图,所以不构成盗窃罪,只依法对涉事人员作出口头教育的处置决定。 对于此处罚认定,张先生心里并不接受,后续他将继续通过相关途径,为自己挽回损失,争取自己应该有的权益。 在本案中,涉事人员并未将电动车据为己有,而只是骑走一段距离,因此不构成盗窃罪,但其行为已构成行政违法或民事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涉事人员擅自骑走张先生的电动车并拔除钥匙,这一行为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客观上直接导致了张先生的误工损失,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对方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应当对张先生因此遭受的损害(包括误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本案中,张先生的误工损失,属于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应按照“其他合理方式”进行计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涉案人员的行为虽不构成盗窃或抢夺,但其擅自骑走他人电动车并拔除钥匙的行为,构成对张先生电动车使用权的侵犯,属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或类似的违法行为。 因此,综合考虑,涉事人员应该赔偿张先生在电动车丢失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误工损失费,具体可参照张先生日常的平均收入。 同时,若最终认定其行为确实涉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还应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金。 后续情况,我们也将继续了解,欢迎大家一起来评论区讨论。 (以上报道来源于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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