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锦州,女子回家处理养父身后事,这才发现养父生前和比他小38岁的保姆结了婚,家

一个木头 2025-12-31 22:35:34

辽宁锦州,女子回家处理养父身后事,这才发现养父生前和比他小38岁的保姆结了婚,家里的房子也过户给了保姆儿子,39000元丧葬费和抚恤金也被保姆儿子领走了。女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保姆和养父的婚姻无效,并要求保姆及其儿子返还老人遗产。可保姆却指责女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还说她和老人相爱,婚姻不受年龄限制,是老人要跟她结婚的。法院判决让人意想不到。 2022年6月,65岁的赵女士突然从亲友口中得到噩耗,90岁的养父在锦州老家已经去世2天了,她立马从沈阳赶回了锦州,想要处理养父的身后事。 可让她吃惊的是,家里的保姆郑某及其儿子却已经将老人送去火化了,业务单上保姆儿子签的字,与逝者关系一栏写的“女婿”。 赵女士懵了,明明自己才是老人的家属,因为姨妈不能生育,她8岁时,就以养女的身份过继到了姨妈姨夫家里,她在姨妈姨夫身边长大,与他们建立了深厚的感情。 之前为了照顾养父养母,她特意搬到了养父养母同小区的房子居住,楼层也紧挨着。 2020年,养父养母请了保姆,加上她搬离了锦州,这才由保姆照顾养父养母,自己逢年过节或者老人生病时,都会回去探望。 随后她更是发现,90岁的养父竟然在去世前9个月,与比他小38岁的保姆郑某领证结婚,并且养父的房子也已经过户到了保姆儿子的名下,养父的丧葬费、抚恤金39000元也被保姆儿子领走了。 赵女士又气又急,她怎么都想不明白,郑某是怎么绕开自己,把这一切拿到手的。 她四处查找真相,发现2021年5月,就在养母去世2个多月后,养父去公证处开具了一份公证书,内容是婚后未曾生育子女和收养子女,收费单上签的是保姆儿子的名字。 公证书开具不久,养父就将房子以买卖的形式过户给了保姆儿子。 有了这份公证书,养母去世,养父又没其他亲属,郑某跟养父结婚后,理所当然的成为了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可养父跟郑某结婚时,已经90岁高龄,生活基本无法自理,甚至连笔都握不稳,养父一个人是无法做到这些事情的。 赵女士觉得郑某和老人结婚是别有用心的,并且老人当时可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甚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段婚姻是无效的。 可郑某却说双方相爱,婚姻自由,不受年龄限制,结婚是老人提出来的,老人说自己年纪大了,又没有子女,想找人“防老”,老人提了2次,自己才去跟老人结婚的。 不仅如此,她还指责赵女士对老人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应该不分或者少分老人的遗产。 赵女士不服,将民政局告上法庭,请求判定老人和保姆的婚姻无效,并将保姆及其儿子也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返还老人遗产。 1、赵女士和老人是否形成了收养关系? 老人收养赵女士发生在《收养法》实施前,适用事实收养认定规则。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赵女士与养父母长期以父母子女相称,并获亲友、群众公认,养父母履行了抚养义务,赵女士成年后亦承担赡养责任。 《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赵女士确实是老人收养的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也享有继承老人遗产的权利。 2、老人和郑某的婚姻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婚姻需双方完全自愿且无胁迫,赵女士主张养父结婚时可能出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婚姻应当无效。 可法院认为:老人和郑某登记结婚符合程序规定,而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赵女士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老人当时是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最终,法院驳回了赵女士要求判定养父和保姆婚姻无效的诉求。 也就是说,老人和郑某的婚姻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3、老人遗产应该如何继承? 老人去世后,并没有留下遗嘱,继承人可以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老人遗产。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赵女士作为养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郑某作为老人的配偶,也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终,法院判决赵女士继承房屋5/8的份额,郑某继承3/8的份额,因赵女士占有的份额较多,房子归赵女士所有,郑某的儿子协助赵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赵女士按照房屋价值15万元给付郑某房屋分割款。 一审判决后,双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对于子女来说,百善孝为先,不管工作有多忙,都要时刻关心老人,照顾老人,让老人感受到温暖和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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