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男子想把面包车卖掉,可拖车来了,却发现车里住着人,还有被子、铁锅、方便面。男子不仅把买车方支付的4000元退了回去,还多给了对方100元路费,说自己要等住在车里的人走了后再卖;如果对方不走,他就一直不卖,他还说以前每年会拿出10万元做公益,后来工程亏本了,现在每年只能拿出1万元做公益。网友们看到后既欣慰又有点担忧:万一人在这里出了问题,会不会找他麻烦呢? 孙先生的这辆面包车可不是报废车,只是单纯觉得没有用处,想卖掉。他和对方谈好了价格,以4000元出售,约定当天对方来拉车。 孙先生看到拖车后,立即带着他们去停放面包车的地方。孙先生让对方检查车辆,可当打开车门让对方看里面的情况时,他却万万没有料到—— 车里怎么有被子呀?再定睛一看,还有铁锅、方便面、衣服等等这些东西。 孙先生这才想起,自己的这辆车已经放在路边一年多了,当时离开的时候拔走了车钥匙,但车门并没有关上,他当时觉得没什么危险,就这么一直放着。 孙先生突然意识到,车子已经变成了他人的住所。他赶紧把门关上,生怕被在这里居住的人发现后感到尴尬。 他不是怕自己尴尬,而是怕别人尴尬。于是,他赶紧拉着拖车师傅离开了。 事后,他不仅把别人给的4000元退了回去,另外还付了100元车费,也就是说,自己还倒亏了100元。 不过,他是发自内心想这样做的。他不想卖这辆面包车了,因为自己一旦卖了,对方就没有住的地方了。 他虽然不知道住在车里的是大爷还是大妈,是男的还是女的,因为他没有看到本人。 孙先生也不想和对方见面,因为一旦见面,万一对方觉得尴尬、不好意思,想要搬走了,那会让孙先生过意不去。 要说孙先生的条件有多好,其实也不是。以前做生意还行的时候,他每年都会拿出10万多元来做公益。 而现在做工程亏本了,生活虽不拮据,但也不宽裕,每年也只能拿出1万多元来做公益。 他觉得,别人在自己的车子里住,这是好事,至少给别人提供了一个安居的地方。 他不愿意去打扰对方,本来每年也会做公益,那把面包车留给别人当避风港湾,也算是做公益。 因此,他看到车里的被子、锅碗瓢盆时,瞬间就明白了,也选择从自己的角度出发,不愿意破坏别人来之不易的安稳。 孙先生还表示,自己的车子现在不会卖,以后也不会卖,只有等在车里住的人不想在这里待了、想离开了,他才会卖。 在新年的第一天,网友们看到这个消息后都非常暖心,心中涌起了一股热流。 不是所有人都那么功利,还有很多人像孙先生这样,愿意给需要的人提供帮助,默默为对方考虑,不前去打扰,只要对方住得安心。 但也有人表示,孙先生的好意会不会给自己招来麻烦呢?如果这个人因为住在这辆车里发生了意外,甚至离世,人家的家属会不会找孙先生赔偿呢? 这种情况确实存在,但毕竟是少数。有人说,孙先生人这么好,好心的人不会遇到这样的糟心事。 还有人觉得,即使遇到了,也找不上孙先生。孙先生只是把车子放在那里,并没有邀请对方来居住,是对方自愿在这里居住的。 孙先生没有和对方签订任何协议,所以不可能找孙先生的麻烦,也不可能要求他赔偿。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一、面包车是孙先生的,他有权利对车辆进行处置,也有权利允许别人在这里居住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孙先生作为面包车所有权人,对车辆享有完整物权,售卖、允许他人居住均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 二、孙先生与当事人意外无因果关系,且对方未经同意入住,故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侵权责任需满足“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三要件。 孙先生对他人擅自入住不知情、无过错,与意外无因果关系;对方属无权占有,应自行承担居住风险,所以孙先生无需担责。 因此,大家不必要为孙先生的善意担忧,即使有什么,他也不可能承担任何的风险责任。 对于孙先生这种做法,大家怎么看待呢?素材来源于2026年1月1日《哈尔滨日报》

用户10xxx62
万一是流窜犯罪分子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