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横了!四川,一大姨试穿过服装店的裤子后,竟然穿起来转身就走,店主看见赶紧追过去提醒,大姨却理也不理直接离开。店主抓住大姨的胳膊一路追到停车场,大姨被围观,恼怒下又是打又是骂,直接将店主推倒在地! 据中安在线报道,这件事发生在2025年12月30日。 事发当天,一个穿着红色外套的大姨去某商场逛街,走着走着,大姨走到了一家女装店里。 当时店里客人不算太多,大姨挑选了半天,最后拿了一条裤子试穿。 穿上裤子后,大姨对着镜子照了又照,看起来很满意。 大姨穿着那条裤子,又左看右看挑了一会,但一直没挑到合适的。 当时店里虽然有几个顾客,但是店主开店多年,一直眼观六路耳听八方,所有人的一举一动都被她看在眼里。 按照正常人的做法,挑不出喜欢的,应该就会换下试穿的衣服,满意的就付钱,不满意的还给店家。 可那个红衣大姨没再挑中满意的衣服,竟然直接转身走了。 店主以为大姨忘记了,赶紧追过去,一边追一边喊,说大姨没把店里的裤子脱下来。 让人没想到的是,红衣大姨明明听见了,却当做没听见,直接往商场外走去。 店主也察觉出不对劲了,赶紧过去拉住大姨的胳膊,提醒她要么把衣服脱下来,要么付钱。 红衣大姨一甩胳膊,再次往外面走去。 店主也不敢太大力拉她,只好一边跟着她往外走,一边拽着她胳膊,一边大声让大姨付钱。 很快,两人来到了外面的停车场,周围很多路人被她们吸引,在周围看起了热闹。 红衣大姨见人越围越多,似乎也觉得有点没脸见人,于是便用力抽自己的胳膊,想甩开店主离开。 此时,两人已经被路人围在了圈子里,大姨一下没抽出胳膊,竟然恼怒起来,用另一只手打起了店主,好在店主避开了。 可下一秒,大姨竟然又用力推了店主一下,店主顺势往地上一躺,大声喊:打人了! 大姨甩开店主,板着脸就要离开。 此时,附近围观的人都明白了怎么回事,纷纷拉住大姨不让她走。 那么,大姨的这种行为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认定? 首先,大姨涉嫌构成不当得利和无权占有。 《民法典》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 大姨试穿裤子后不付钱就离开,店家遭受财产损失,大姨自己获得了裤子的占有利益,构成不当得利。 同时,店家对裤子拥有所有权,大姨在试穿结束且未付钱的情况下,没有权利继续占有裤子,其行为属于无权占有。 根据《民法典》规定,店家有权要求大姨返还裤子,若裤子因大姨的行为出现损坏等情况,大姨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从行政层面来看,大姨涉嫌抢夺或寻衅滋事。 抢夺是指趁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大姨穿走的裤子价值可能未达到《刑法》上抢夺罪的标准,但在治安管理层面,大姨在店主能看到的情况下,穿走裤子径直离开,具有公然夺取财物的性质。 如果裤子价值达到一定程度,可认定为治安管理范畴内的抢夺行为。 寻衅滋事表现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 大姨在店主追赶并提醒后,不仅不配合,还与店主发生肢体冲突,在商场停车场这样的公共场所造成众人围观,扰乱了公共秩序。 大姨强拿裤子的行为结合后续与店主的冲突情况,应当被认定为寻衅滋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大姨不管是抢夺,还是寻衅滋事,都应当被拘留并处罚金。 有人说,《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大姨看起来年纪不小了,就算店主报了警,顶多也就是批评教育一下,根本无法真的受到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在2026年之前,《治安管理处罚法》确实有这样的规定,但是从2026年1月1日起,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已经有了新规定。 新法第二十三条新增了第二款,明确规定,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和70周岁以上的老人,只要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一年内有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再豁免执行行政拘留。 也就是说,对于那些仗着未成年或者老年人的身份有恃无恐的做坏事的,以后再也无法胡作非为了! 本案中,即便大姨年过70岁,除了罚款,她还要接受行政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