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点出了关键语境——
但需厘清:“被判军收留”非唐代法理概念。
唐律称“陷贼”,非“从贼”;明文规定:
“诸陷贼,能自拔归者,原之。”(《唐律疏议》卷十七)
沈氏若陷洛阳,建中二年诏书“贞节不渝,志在归朝”,正合“自拔归”要件——
依法无罪,且当旌表。(《唐大诏令集》卷三十九)
代宗至德二载(757)即下诏寻访,终身未立皇后;
百官屡请追尊,太常议称“节贯神明,行高彤管”(《册府元龟》卷267);
天下所见,是四十年不立后、不封后族——
不是审判失节,而是默许坚守。
真相不在道德悬想,而在制度如何定义人。//@轻松吉恩4c4:那个年代,一位被判军收留过的女性,怎么回去,怎么面对夫君,百官,天下子民。这就是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