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顶山,李女士为了方便自己充电,在店门口装了一个插座。跨年夜这天,她半夜回店里拿东西,发现一辆电动三轮在她的插座上充电,李女士非常气愤,因为她店里是商业用电,比民用电贵很多,这人竟然把自己家的电当做自己家的用?李女士气愤之下吐槽,没想到却迎来一个意想不到的结局。 据AHTV第一时间报道,李女士开了一家店。2025年12月31日,平顶山下起了大雪,李女士和朋友约好一起吃饭跨年。 因此,当天晚上7点多钟,李女士就提前关门下班了。 因为下雪,天太冷,李女士和朋友吃完饭后,就决定各自回家。 这时候,李女士想起有东西忘在店里了,正好吃饭的地方离李女士的店不远,她便走路过去拿东西。 隔着老远,李女士就看见一辆电动三轮停在自己门口。 她走过去一看,三轮车上插着充电器,另一头连在自己店门口的插座上。 那个插座是李女士为自己装的,她平时上下班骑电动车,担心有时候万一没电,就专门在门口留了一个插座。 但是,李女士店里是商业用电,比民用电贵了不少,平时不到万不得已,她自己都舍不得在店里充电。 这辆三轮车不打一声招呼,就在自己店门口充电,这不是光明正大行窃吗? 李女士本想一把将充电器拔掉,但是转念一想,今天是跨年夜,万一别人正巧没电了呢?外面这么大的雪,又这么冷,车主不是没法回家了吗? 李女士想了想,最终还是没有拔电,而是拍了一个视频发了出去,提醒大家那是她家店里的私人用电,不是公家的。 三轮车主未经李女士许可,私自使用李女士的插座充电,这一行为涉嫌构成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三轮车主在未获得李女士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李女士的商业用电充电,车主自己获得了利益,李女士却因车主的行为,遭受了额外的电费损失。 车主的这种获利行为并无合法依据,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李女士作为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要求三轮车主返还相当于该部分电费的利益。 再者,三轮车主擅自使用李女士插座充电的行为还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轮车主在未征得李女士同意,使用李女士的插座,侵犯了李女士对该插座,及所用电能的合法使用权,在一定程度上对李女士造成了影响,损害了李女士的相关权益,应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李女士原本还因为别人偷用她的电气愤,没想到视频发出去第二天,她竟然收到了一条私信。 对方说,电动三轮是他的,当天晚上他在附近吃饭,走到李女士店附近时,三轮车正好没电了。 他找了半天,实在找不到地方充电,最后看到李女士店门口有个插座,就充了会电。 这种情况下,本案中就存在可以考虑的特殊情况。 三轮车主三轮车突然没电,且四处找不到充电地方,他是在紧急情况下使用了李女士的插座。 在此种场景下,三轮车主的行为构成民法上的紧急避险。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的前提,是所保护的利益要大于所损害的利益,并且要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损害。 三轮车主处于三轮车没电的紧急情况,但也应当尽量采取通知等方式,避免造成李女士的损失。 事情最后,三轮车主诚恳向李女士道了歉,还给李女士发了个红包表达歉意。 搞明白车主不是故意偷自己的电用,李女士也不再生气,她坚决不收对方的红包,双方误会解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