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郭先生在家休息时收到爱车的报警,下楼发现刚买一年多的新车右侧被撞得面目全非

梅姐说法 2026-01-07 15:53:25

上海,郭先生在家休息时收到爱车的报警,下楼发现刚买一年多的新车右侧被撞得面目全非,查看监控发现是同楼残疾阿姨开残障车连续4次故意撞的,事后阿姨还态度强硬。经鉴定车辆损失超5000元,郭先生不原谅不和解,此前郭先生因停车问题与阿姨多次争执,阿姨私占公共车位还拒不认错。 据2026年1月6日法治视讯报道,郭先生,前阵子搬到新小区租了套房。和他同住一栋楼的,有位残疾阿姨。 这小区里设有公共车位,可数量有限。郭先生有时下班回家晚,公共车位大多被占满了,他就把车停在通道的公共车位上。 这通道公共车位车头前方,有个被阿姨私占的“专属车位”。说是专属,其实就是她自己拿东西圈起来,不让别人停车。 有天晚上,郭先生又回来得晚,照旧把车停在通道公共车位,车头超出去50厘米,其实根本不妨碍进出。 第二天一大早,郭先生还在睡梦中,突然接到保安电话,让他下楼看看车。郭先生赶紧穿好衣服下了楼。 到楼下一看,自己刚买一年多的新车,右侧被撞得面目全非,车漆刮花,车身凹陷,惨不忍睹。 郭先生赶紧跑去查看小区监控,监控里清清楚楚显示,是同楼那位残疾阿姨,开着她的残障车,连续4次故意撞向自己的车。 原来,这阿姨一直对郭先生停车的位置不满。她觉得郭先生停车离她私占的车位太近,影响了她。 郭先生想起之前,就因为停车这事,和这阿姨闹过好几次不愉快。 有一次,他刚把车停好,阿姨就气势汹汹地找过来,还喊来保安,非让他把车挪走。 郭先生跟她解释,自己停的是公共车位,而且位置也不影响别人,可阿姨根本不听,还耍起赖来,说这车位就是她的,别人不能停。 两人争执了半天,最后郭先生没办法,只好把车挪走了。从那以后,类似的争执又发生过几次,每次都是阿姨不依不饶。 这次,阿姨居然做出这么过分的事。郭先生找到阿姨理论,没想到阿姨态度强硬得很,一开始还狡辩说自己没撞,是车自己不小心刮到的。 郭先生拿出监控视频,阿姨这才没了话说,但还是嘴硬,不肯认错。社区工作人员得知此事后,赶紧过来调解。 在社区工作人员的劝说下,阿姨终于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还假惺惺地提出和解。可郭先生看着自己受损的爱车,心里那股气哪能轻易消下去。 这车刚买一年多,外观还新着,现在被撞成这样,维修费用肯定不低。经鉴定,车辆损失超过了5000元。 郭先生坚决不原谅阿姨,也不接受和解,他觉得,阿姨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阿姨看郭先生态度坚决,又开始慌了,一会说自己身体不好,一会说自己家庭困难,希望郭先生能高抬贵手。 但郭先生不为所动,他觉得,残疾不是犯错的借口,做错了事就得承担责任。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分析这事呢? 1、阿姨故意撞车,法律上如何定性呢? 阿姨故意开车连撞郭先生新车4次,从法律角度看,这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说的“数额较大”,一般是指损失在5000元以上。 郭先生的车刚买一年多,外观还新,经鉴定损失超5000元,完全符合“数额较大”的标准。 所以,阿姨的行为要是被认定,可就不是简单的道歉赔偿就能了事的了。 您觉得阿姨这种行为是不是太过分了?您在生活中遇到过类似故意破坏他人财物的事吗? 2,阿姨是残疾人,能不能减轻处罚? 阿姨拿自己残疾,当挡箭牌,说自己不是故意的,想以此减轻处罚,但法律可不是这么规定的。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受处罚,主要看行为本身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而不是看行为人是不是残疾人。残疾人犯罪,同样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因为身体有残疾就逃避法律的制裁。 当然,如果阿姨在犯罪过程中确实因为身体原因,行动不便等,导致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酌情考虑,但这绝不是免责的理由。 3,郭先生不原谅不和解的处理方式,法律上能得到支持吗? 郭先生因为这事气得不轻,坚决不原谅不和解,从法律角度看,这是郭先生的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有权决定是否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和解。如果被害人不愿意和解,司法机关不会强制要求。 而且,即使双方达成和解,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也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犯罪后果、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不会因为和解就轻易减轻处罚。 所以,郭先生不原谅不和解,完全合法合理。 目前,此案还在处理中,等待最终结果。 但不管结果如何,阿姨都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法律不会因为她是残疾人就网开一面,也不会因为郭先生不原谅就加重处罚。 您觉得郭先生不接受和解的做法对吗?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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