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小区业主配合政府淘汰黄标车,获承诺终身免物业费。新物业不认旧账,拒绝业主开车进入。业主堵门报警6次,被强制传唤致骨折。法院的判决,理清了业主、物业和警方的三方权利。 事情的起因并不复杂。业主田先生10年前,配合政府淘汰黄标车。社区口头承诺“终身免物业费”。 2021年新物业入驻小区,要求田先生拿出书面证明,否则就应当正常缴费。但田先生认为“新官不能不理旧账”,一直拒绝缴费。 到了2024年11月,田先生装修房屋时矛盾彻底激化。物业以欠费为由,将他的车辆拉黑,禁止进出小区。 田先生一怒之下,把车横停在小区的唯一车辆出入口,并6次拨打报警电话求助(先前田先生报警,都能获得警方调解,顺利进入小区)。 民警到场后,认定属于民事纠纷,劝田先生挪车,没有对物业的阻拦行为进行处理。但矛盾没有解决,小区交通陷入混乱。 田先生第6次报警。民警再次到场,在两次警告之后,使用辣椒喷雾,将田先生强行扭送到派出所,造成其一根肋骨骨折。 这场冲突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业主欠费,物业是否有权限制其进出小区。二是业主采取比较激烈的维权方式,执法部门该如何妥善处置。 我们先看物业和业主之间的关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小区内的道路、车位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是受全体业主委托,提供服务的“管家”,不是“管理者”,更不是“执法者”。 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物业公司采取停水停电、限制出入等强制手段,催缴费用。 也就是说,如果业主违约拒缴费用,物业可以起诉追讨,但绝不能把业主关在小区门外,否则就是对业主物权和自由通行权的侵犯。 我们再看警方的处置。 业主田先生多次报警求助。民警先以民事纠纷进行处置,进行调解劝和,这是合适的。物业开始时也配合放行,暂时缓解了矛盾。 但后来,物业坚持拒绝放行,业主堵门不退让,已经造成了小区秩序的混乱。业主堵门固然不妥,但事出有因,首先是物业有错。 此时,民事纠纷已上升为治安事件,民警应当要依法调查前因后果,判定谁是谁非,而不是简单的“扬汤止沸”。 更何况,强制传唤按规定必须要经过所长的批准,否则就是程序违法。在控制田先生的过程中,还造成了其受伤。 正因为如此,后来法院认为行政强制行为“超出必要限度”,判决原告田先生胜诉。 从法律的角度看,这起案件清晰地划定了物业、业主、警方三方的权利边界。 业主有权自由出入自己居住的小区,这是房屋所有权衍生出的通行权利。遭遇强制催缴,可向住建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维权,不宜采取堵门等过激行为; 物业有权依照物业合同约定收取费用,但对欠缴的业主仅有建议权,没有任何强制权或者惩罚权。 而警方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应保持中立,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依法履职,既不纵容物业的越权,也不允许业主的不当维权。 归根到底,物业和业主应该是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而不是管和被管的关系。 你觉得田先生该如何处理与物业的纠纷?你遭遇过强制催缴吗?又是如何处理的?欢迎到评论区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