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三口,孩子还不到一岁,父母也正当壮年,三条鲜活的生命,最终只换来了肇事司机的

一言贰拍 2026-01-09 11:42:09

一家三口,孩子还不到一岁,父母也正当壮年,三条鲜活的生命,最终只换来了肇事司机的一个“死缓”。 法院确实有判决的依据:“罪行极其严重,但不必立即执行。” 话是没错,可放在这个案子里,怎么想都觉得憋屈。 事情的经过大家都知道了:2024年10月2日傍晚,20岁的廖某宇因为和女友吵架,情绪失控。在限速40公里的闹市区,他把油门一脚踩到底,车子在14秒内飙到129公里/小时。女友吓得尖叫劝阻,他却只是松了一下油门,紧接着再次猛踩,两秒钟后,惨剧发生——一个11个月大的婴儿当场死亡,其父母也经抢救无效先后离世。 检方指控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认了。但到了量刑这一步,却给了死缓,而不是死刑立即执行。 为什么?法律上说,这个罪造成死亡后果的,量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三条人命,情节如此恶劣,怎么就没“顶格”判呢? 法院可能会给出一些理由:他年轻,才20岁;是吵架后临时起意,不是蓄谋已久;看到人后采取了避让措施,属于“间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还有事后报警,算自首…… 但这些理由,在三条人命面前,显得格外苍白。 20岁已是完全刑事责任成年人;情绪失控更不能成为减责借口,反而说明其危险性;“间接故意”也是故意,明知道在闹市区飙到129会撞死人,却放任结果发生,这和“直接追求”在恶性的本质上真有那么大区别吗? 大家最意难平的,或许是“死缓”的实际后果。理论上,死缓期间如果再故意犯罪,可执行死刑。但现实中,只要这两年不犯新罪,几乎都会转为无期徒刑,之后再减刑,可能十几年就出来了。 “留他一条命”,那无辜的一家三口呢?那对瞬间失去儿子、儿媳、孙子的老人,他们的痛苦和余生,又该如何衡量? 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但裁量的标准,不正是“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吗?这个案子,哪一条不符合? 我们支持“少杀、慎杀”的司法政策,但这绝不等于“该杀不杀”。对于这种视公共安全如无物、因个人情绪肆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如果都不足以判处极刑,那么法律的威慑力何在?正义的底线又在哪里? 这个判决,受害者家属绝不会接受。他们一定会抗诉、上诉。二审结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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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o不羈風

o不羈風

11
2026-01-09 11:53

大家以后心情不好都按这个标准发泄开车[开怀大笑]

到此一游

到此一游

2
2026-01-09 14:38

可以借鉴!

一言贰拍

一言贰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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